1985年第5期

1985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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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粤府〔1985〕44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国发〔1985〕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市、地、县的行政经费,一律按上年支出预算削减10%,企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性的公司和管理机构)的公用经费,也应按照上年支出预算压缩10%。节减的行政好费由各级财政收回,留待工资改革时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公用经费中的会议费和购置费,按上年实际开支压缩20%。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业务所必需增加的开支,应在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编制,不得自行增加人员,不得借精简机构之机,转移或变相增加各类编制。确需增加编制的,应坚持实行“一支笔”审批,并先要落实经费来源。对于定编未满员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编制,尽量从超编单位中调剂解决。超编单位要抓紧处理超编问题。

  三、责成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内部宾馆、招待所现行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于今年六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节约外事经费开支。要控制外事接待范围,从严控制审批出访人加强外事财务管理。请省外事办公室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5〕28号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近几年来,各级行政经费不断增加。一九八三年比上年增长21%,一九八四年又比上年增长28%,大大超过财政收支的增长幅度。行政经费占国内财政支出的比例,一九八二年为7%,去年已提高到8%。行政经费猛增的情况如不严加控制,不仅增加国家财政开支,不利于“四化”建设,而且还会助长官僚主义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国务院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控制,以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压缩行政经费。一九八五年的行政经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都削减10%,节省下来的钱归各级财政。各个单位的具体压缩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总的要求自行确定。

  二、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编制人数,除国务院已经批准的以外,今年不再增加。批准的编制尚未满员的,非因工作急需,今年尽量不增加,或者少增加。超过批准编制的人员,不再核拨公用经费。对现有临时性、附属性的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今后各机关都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借调人员,或者长期雇用临时人员,变相增加编制,已经借调和雇用的要限期清退。国务院各部门也不得强调业务对口,要求地方增设机构,增加人员。

  三、大力节减设备购置和办公费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及有关规定。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十七种商品,除新建单位和某些特殊需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者外,不得自行购买;其他非控制商品,也要尽量不买或少买。同时,要严禁单位用公款为职工垫支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各单位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一般办公用品、家具、设备等,要尽量利用现有库存物资,或者修旧利废,不要追求高标准、现代化。能够用国产的就不要进口,以节约外汇开支。

  四、精简会议、文件和刊物。要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讲究实效,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节约各项会议费用。各级领导机关要改进工作方法和领导作风,深入实际,进行指导,尽量少发文件。要特别注意提高文件质量,避免内容重复和相互矛盾。现在不少部门办报纸、刊物成风,内部刊物、简报、报表也很多,有的质量不高,已成为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的一个负担,应当认真进行清理和整顿。今后,部门办的报纸、刊物,国家财政一般不予补贴。各地区、各部门对精简会议、文件和刊物要制定具体措施,否则,不仅行政经费压缩不下来,“文山会海”的状况也难以改变。

  五、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滥发钱物,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统一着装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决定。机关某些人员需要发放的劳保用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不能增加数量,提高规格,更不能改为发毛料服装等。要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组织到外地学习、参观,也要切实进行控制,以免增加地方负担,劳民伤财。今后要尽量压缩各种纪念、庆祝活动,必须举行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事、提倡“清茶一杯”,不搞铺张浪费。要坚决制止那种借纪念、庆祝、开业、创刊、展销、订货等活动之机,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话会,大吃大喝,乱发纪念品、试用品,慷国家之慨,损公肥私。

  六、坚持勤俭办外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团出访和邀请外宾来访,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经授权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国或者邀请外宾访问。现在出国访问、考察的团组很多,而且内容重复,国内外反映很大,应当从严控制。必需出国访问和考察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讲究实效。邀请外宾来访,要有计划地办理,不要过于频繁和集中,以免影响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抓国内工作。在出国访问、接待外宾和收授礼品方面,都要按政策和制度办事。要注意节约外事经费开支,不准借接待外宾之机,给本单位购买高级消费品,也不准借出国之机,任意请客送礼,向外国人暗示索取物品,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

  七、整顿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目前宾馆、招待所的房租和伙食费标准提高过多增加行政经费开支。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切实加以整顿,把不合理的标准降下来。宾馆、招待所增加收入,要靠改善经营管理,扩大服务项目,不能靠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抓一下这方面的工作,合理确定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今后非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八、制止摊派和挤占行政经费。各级地方政府、事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组织,除国家规定者外,都不得向行政机关摊派钱物,增加它们的负担。机关房屋修缮、设备维修费用,可以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凡是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开支,如五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土建工程,都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从基建投资中解决,不要挤占行政经费。

  九、整顿预算外资金。除了国家预算拨款以外,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名单位都有一些预算外收入,应当对这部分收入进行一次整顿。属于应当上交国家的,要及时上交;属于留归部门和单位的,也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不得用于增加职工工资、发放奖金和提高开支标准。如果发现有这类情形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十、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企业的管理费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性开支,也要比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压缩。具体如何压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确定。军队系统和武警部队的行政经费如何压缩,分别由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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