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5期

1985年05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5年 > 第5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自筹资金建桥筑路的项目

收取过桥过路费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5〕53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地方和群众建桥筑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步伐,省人民政府同意凡属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建桥筑路的项目,建成后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偿还本息,还清后停止收费。

  一、属下列桥梁、公路建设项目,可以收费。

  1、新建项目。在国道和省道上新建桥梁或隧道,其主桥、隧道超过三百米或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在地方道路上新建桥梁或隧道,其主桥、隧道超过一百五十米或投资五百万元以上。

  2、扩建项目。在现有国道和省道上扩建桥梁,其主桥超过五百米或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在地方道路上扩建桥梁,其主桥超过二百米或投资三百万元以上。

  3、从现有公路接通港口码头,车站和经济开发区的专用道路十公里以上(不含工程配套道路);接通现有公路断头路和区乡以下自办道路五公里以上。

  二、收取过桥过路费偿还投资的桥梁、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按照基建程序报批。修建标准应符合省的统一规定。

  三、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过桥过路费的管理,应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全部收入存入银行,按偿还额度向银行提款。

  四、现已通车的国、省道路和地方道路是国家财产由省、市、地、县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并由交通部门统一向车辆单位(使用者)收取养路费,进行维护修理。各市、地、县和各部门不得再另收费。

  五、收取过桥过路费偿还投资的桥梁、公路,偿还本息后,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

  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授权省交通厅负责拟订,会同省物价局、经委审查批准后实施。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