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4期

1985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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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粤府〔1985〕38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当前,我省和全国一样,政治、经济形势很好。但是,仍有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只顾部局利益和私利,乘改革之机,违反政策,乱涨物价,乱收费,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扰乱市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为此,在搞活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发〔1985〕36号文)和《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7号文已转发你们,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整,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工商企业都不得越权决定,不得各行其是。

  二、凡属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非商品收费,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加价或浮动幅度),一律不得自行变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计划内商品转为计划外卖高价。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掺假掺杂,巧立名目,乱收多收费用等行为,都要严格制止。零售商店的商品价格、各种服务收费,都必须明码标价。

  三、非物价主管部门,无权制订和审批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凡自行制订和审批的,一律无效。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制订、调整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如果处理不当,对稳定物价影响较大时,上级物价部门有权通知纠正。物价部门对下放给企、事业单位自行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有权进行监督和干预。

  四、严禁倒卖进出口批件、商品提货单和计划供应票证。凡就地转手倒卖化肥、石油、汽车、钢材、水泥、木材、彩电、摩托车、电冰箱、化纤等紧缺商品,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五、国营商业、供销社、物资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承担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责任。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物资部门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六、省人民政府授权各级物价部门,对各种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和所属单位自行规定的各种收费,于六月底以前,要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重新审批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应予查处。

  七、对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从严查处。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给予领导者、违纪者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强化物价管理机构,已撤并的应予恢复。各级物价检查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政策的案件,各级领导应予支持。物价、工商管理、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市场物价。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和群众物价检查组织作用,动员广大群众监督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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