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4期

1985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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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经委、物价局《关于迅速制止部分

市(地)继续层层加收电力建设费

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5〕34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经委、物价局《关于迅速制止部分市(地)继续层层加收电力建设费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重申如下:

  一、全省各地一律执行粤府函〔1984〕247号通知,即每度电增收电力建设费一分,不准层层另行增加收费。各地自行增收的电费,用电户有权拒付。

  二、各市(地)自行规定增收电力建设费,各级供电部门一律不准代收,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在此通知之前,市(地)违反省的规定自行加收的电力建设费,应如数退还给用电户。


关于迅速制止部分市(地)

继续层层加收电力建设费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扭转我省严重缺电的局面,省政府去年作出决定,釆取集资办电和在广东电网直供范围内每度电征收电力建设费一分钱的办法,以加快电力建设的步伐。并明确规定:“集资办电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筹集”,“不得层层加码收取电力建设费”。

  但是,部分市(地)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决定向用电户征收集资办电资金,广州市每度电加收二分,汕头市加收二分五厘三,茂名市加收一分,江门市加收四厘。对此,各方反映十分强烈。

  今年一月十五日,我们根据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指示,联合发出通知,重申不得层层加码征收电力建设费的规定。但有些市(地)仍然置之不理,继续征收,使不少企业由于电费加重负担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亏损,甚至变盈为亏,挫伤了生产积极性。

  我们认为,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引起物价不稳的连锁反应,后果将是严重的。目前,有些企业已将电力建设费转嫁给用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物价政策,严肃物价纪律,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集资办电工作健康进行,请省政府釆取措施坚决制止层层加收电力建设费的错误做法,并要求有关市(地)把多收的电力建设费退还用户。对继续违反者,按《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严肃处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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