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革劳动工资
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5〕30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劳动局《关于改革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原则,现对改革我省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地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编报劳动工资计划。各市、各部门的计划由省根据国家计划正式批准后,要认真贯彻执行。要严格控制增加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实行同生产建设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超过完成生产、劳动生产率和上交税利计划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可相应增加;生产下降、效益差的,不得增人也不得增加工资。每半年及年终向省报送计划执行情况。
二、经济特区(包括中央、省驻经济特区的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按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的规定,可以根据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自行制订,报省审核后单列,汇总上报,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三、海南行政区(含自治州)、广州、湛江、佛山、江门市的劳动合同制计划(不含劳动工资计划),由市、行政区政府审批,报省备案。
四、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安排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各市、地及省主管部门,每半年及年终将执行情况汇总报省劳动局、省计委,由省上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自然减员指标,由市、地和省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保证重点,主要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落实政策复工复职等人员,以及解决新建、扩建投产单位急需增加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自然减员指标,由省人事部门在干部编制之内自行安排补充。
六、中央各部(含军队)及省直属驻各市、地单位的劳动计划和减员指标,由各主管部门自行下达,同时抄送省和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七、用工单位在劳动计划内和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有权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新职工。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职工,除个别特殊工种经省劳动局批准招收固定工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新增职工原则上应在当地招收,需跨地区招收的,由双方劳动部门协商办理;跨省招收的应报省劳动局审批。
矿山、建筑、化工、盐业、搬运装卸、森工采伐等行业中特别繁重劳动或在城镇难以招收的特殊工种,可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招用。从农村招用工人,除需迁转户、粮关系以及招入驻穗的中央、部队、省直属单位的仍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劳动局批准外,其余均由当地市、县劳动部门审批。
八、各市、地因基建征用土地需安置的农民,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80号、省政府粤府〔1983〕259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办法处理。对必须吸收为职工迁转户、粮关系的,由有关市、地劳动部门在省下达的征地农民工计划内自行审批办理。
九、职工调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内进行。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对大中城市调往小城镇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往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应予鼓励;对小城镇调往大中城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应从严控制。对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和特殊原因确需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营农林茶场调住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批,并占用调入单位劳动计划指标,实行劳动合同制。
广东省劳动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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