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4期

1985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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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颁发居民

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5〕41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颁发居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所需经费,并做好试点工作,保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可随时向省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关于我省颁发居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2号、53号文件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于一月下旬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发证范围和实施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规定,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和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及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外,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有常住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未落常住户口的,暂时不发居民身份证。实行“暂住证”制度的地方,外来人口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在暂住地申领“暂住证”。农村中长期不外出的老、弱、病、残人员,本人不申领的,可暂缓发居民身份证。

  实施步骤。鉴于我省地处沿海,毗邻港澳,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比较早,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流动大的实际情况,拟从今年开始,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分四批完成全省十六周岁以上的四千五百万人的发证工作。其中:一九八五年完成发证工作的有广州市(含所属县或市,下同)、佛山市、江门市、珠海市、宝安县共二十六个县(市)、一千一百八十八万人;一九八六年完成发证工作的有汕头市、惠阳地区共二十二个县(市)、一千一百九十一万人;一九八七年完成发证工作的有湛江市、茂名市、韶关市、深圳市(不含宝安县,该市在一九八四年自行制发了特区居民证,公安部同意在一九八七年换发居民身份证)、肇庆地区共三十六个县(市)、一千三百四十八万人;一九八八年完成发证工作的有海南行政区、自治州、梅县地区共二十五个县(市)、七百七十三万人。各市、地、县(市)的发证工作,应先城镇后农村,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保证按时按质完成。

  二、居民身份证的印制

  居民身份证是相片证件一体化单页卡片式证件,式样新颖,制作的技术要求高,还要采取多方面的防伪、防假措施。许多印制设备、材料需要进口解决。为了保证证件质量,节省人力物力,全省居民身份证的印制,除广州市外,统一由省公安厅印制。各县(市)负责户口的核对、居民身份证底卡的填写并将其拍成底片,然后将胶卷送省。居民身份证的冲片、扩印、冲纸、印刷、过塑等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序,由省公安厅证件工厂负责。各地使用的翻拍机、胶卷、居民身份证底卡,由省公安厅统一供应。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签收、补发、缴销、申领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等各种表册,由各县(市)按公安部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三、发证经费

  初步框算,证件工本费、仓库基建费和印制机器设备购置费以及办公费等共需经费五千二百四十四万元。除省财政在三年内拨给城市发证经费和公安部在四年内拨给我省城市发证办公费外,尚缺经费三千八百零六万元。拟釆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从公安部批准的每个居民身份证收取证件费一元收入中解决一部分。

  (二)发证办公费(包括宣传、会议、人员培训、户口核对等项补助经费约需一千四百七十万元),原则上由各县(市)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除上述外,缺口部分视今后发证进展情况,另行报批解决。

  四、加强领导,成立办事机构

  为了加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领导,去年十二月,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广东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应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仿照省的做法,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市)公安局及有关单位抽调。关于进行宣传动员、核对户口、组织照相、填写底卡等大量群众工作时所需的人力,各地可参照人口普查时的做法,向辖区内有关单位借调或雇请,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工作。

  五、发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要认真做好发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年发证的县(市),从现在开始就应抓紧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第一、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颁发居民身份证牵动千家万户,必须使广大群众对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明了中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各地应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宣传提纲,针对发证中群众存在的认识问题,编写宣传材料,绘制宣传画,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幻灯、录像、橱窗或召开会议等,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正式公布之前,暂不要公开报导。

  第二、编制经费预算、制定发证实施方案。今年发证的县(市)要抓紧编制经费预算和制定发证实施方案,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时,对准备工作、发证试点、步骤方法、经费预算、成立机构、调配干部、培训人员等都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提出完成每一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措施和完成的时间。各县(市)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物资、技术力量的准备。除了由省公安厅统一进口、购置的设备、材料外,各县(市)要做好物资、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建造或确定证件存放仓库和卡片室,培训翻拍技术人员,印制各种表册和宣传资料,购置保险柜、底卡柜等。

  第四、整顿、核对户口。将户口登记项目核对准确,是保证证件质量,防止返工浪费的重要一环,是搞好发证工作的提前,也为今后使用电脑管理户口资料创造条件。因此,各地要象人口普查那样,以户口登记底册为基础,逐户逐人地把户口登记项目,特别是把居民身份证需要登记的项目核对清楚,做到不重、漏、差错。要按规定的发证范围,事先确定发证和不发证的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群众照相的准备。各地商业、服务部门,尤其是农村、边远山区要及早调配照相力量,准备照相器材,安排照相点,方便群众照相。有的还要组织照相人员上门服务。所有照片,都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检查验收,不合标准的要重照。

  第六、抓好试点。颁发居民身份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县(市)要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单位,先行试点,并通知即将发证的地区、单位派人实习,培训骨干カ量,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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