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环境保护委員会《关于对我省
部分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污染
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5〕13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
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对我省部分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污染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和省第四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达到一九九〇年实现基本控制住我省环境污染的规划目标,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22个企业32个项目提出限期治理(见附表)。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报告如下:
一、抓住污染大户,重点治理。这批限期治理项目的企业大多为我省污染大户,排放的工业废水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之二十,且有一半是超标准排放的。
二、认真落实治理项目的资金。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应把治理项目列入本地区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资金来源由企业负责。
三、实行经济上的奖罚性措施。为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凡是积极治理的,可在开始治理活动半年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减交本项目排污收费的百分之四十,在限期治理期满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对其超标准排污按征收排污费标准增加百分之百收费。
四、明确限期治理项目的标准。凡是列入限期治理的项目,在限期内必须把全部废水或废气、废渣处理达到符合排放标准,才算完成任务。因生产发展“三废”数量与表中所列数量有变化,则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五、这次提出的限期治理项目,由各市、地、县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六、各市、地、县应采取类似措施,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批分期提出本地区限期治理的项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
七、今后各企业的隶属关系如有改变,将另作通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部分企业限期治理污染项目表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