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5〕16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日
近年来,我省渔政管理部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幼鱼保护区、休渔海城的管理得到了加强。但有的地方管理不严,有些地方则存在多方插手,乱抓乱罚的现象,个别渔政人员甚至随意开枪,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和改善渔政管理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章渔船(包括港澳流动渔船、港澳渔船和台湾渔船),统一由各级渔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安、司法、海军、边防等部门查获的违章船,原则上应交由渔政部门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处理时,亦应严格按统一的规定执罚,并统一使用渔政部门印发的发票;其罚款除提取20%用作奖励基金外,其余应交由渔政部门用于保护水产资源和渔政管理。对冒充渔政人员胡作非为者,要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渔政人员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执勤时必须穿着制服,注意风纪。处理违章船要讲文明礼貌,主动出示渔政检察员证件,做好违章记录。
对违章罚款不得强收外币;凡缴纳外币的,要在收据上如实填写,并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允许违章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交纳罚款,不得将船上非违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包括电视机、对话机、收录机等)作罚款抵押,也不得随意扣留港澳身份证和与渔政管理无关的其他证件。处理结果要请船主鉴名或盖章。受罚人对处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渔政人员不得向违章渔船索取或购买鱼货和其他物品。
港澳流动渔船可在十个港口,即深圳市的蛇口、南沃、盐田,珠海市的香州、湾仔、万山、担杆、桂山,惠阳县的沃头和惠东县的港口停泊、靠岸、补给。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其他港口治病、避风和正常航经禁渔区的港澳流动渔船、港澳渔船和台湾渔船,应予以放行。
三、渔政船配备的武器要指定专人严加保管。除正当防卫外,不准开枪射击。
四、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要教育渔民自觉遵守渔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渔政人员检查,积极配合渔政部门处理违章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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