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3期

1985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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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5〕15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4号),省府办公厅已于一月二十二日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一九九O年以前对商办工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一)大、中型商办工业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不再缴纳调节税,利润全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广州南方、白云面粉厂等少数大型企业,税后留利较多的,主管部门可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其他商办工业的发展。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饲料加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考虑到其产值低,利润少,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减税部分,用于改造企业。

  (二)新办的饲料工业和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继续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三)对新试制并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定命名的优质、名牌产品,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奖励照顾。

  二、加速商办工业的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一)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按规定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大部分留给企业,小部分上缴主管部门集中使用,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省、市、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应在计划内优先安排一部分中短期设备贷款,并争取安排一部分低息贷款资金,用于扶助商办工业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对利润低、偿还贷款有困难的项目,省、市、地、县以及主管部门应分别给予贴息照顾。

  (三)商办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所需的技改和基建外汇、资金,各市、地应纳入计划,给予积极支持。

  (四)对商办工业企业用留成资金、银行贷款和股金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的项目,投产后所得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用于还贷;第二年新增利润可用于税前还贷。

  (五)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商办工业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以上各项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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