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桑蚕茧收购
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5〕19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桑蚕茧的收购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桑蚕茧取消派购,实行市场调节。
二、为了保护蚕农的利益和稳定蚕桑生产,对售给广东省丝绸公司所属(或委托)单位的蚕茧,实行合同购销和保护价格。保护价格大体上保持在一九八三年的全省平均价格水平,即每市担二化白茧(折算价)不低于二百零二元,多化茧不低于一百二十一元。
三、在蚕茧收购实行市场调节以后,取消化肥奖售。
四、蚕种生产仍然实行“三级制种”。原种、原原种价格按现行规定不变;普通种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粤府〔1983〕232号《关于调整蚕茧收购政策的通知》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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