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3期

1985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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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重新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

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粤府〔1985〕17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推销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加强对国库券推销工作的领导。一九八五年全国发行国库券六十亿元,分配我省任务为三亿五千零一万元,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七点六五,其中小人购买部分增加百分之八十九点七八,推销任务较重。单位购买国库券任务,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个人购买任务,除部队系统外,一律按“块块”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尽快拟定分配方案,把任务落实下去。财政、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国库券的推销工作做好。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一九八五年国库券发行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更加优惠,更加灵活,更具有吸引力。各地要充分利用幻灯、广播、墙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今年国库券发行的改进措施,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购买国库券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提高认购国库券的自觉性。

  三、今年国库券个人购买数额较大,各地要认真发动城乡人民认购。在农村,要把推销重点放在经济收入较高的区、乡。要动员乡镇企业和富裕农户多认购一些。当前,要利用农民现金收入比较集中的有利时机,掀起一个农民认购国库券高潮,做到边发动、边购买、边发券。

  四、各地在分配各单位国库券任务时,要认真做好生产和资金情况的调查,力求做到合理分配。各单位的任务一经商定,即作为派购任务,不再办理认购手续,各单位必须保证完成。

  五、要健全国库券推销领导机构,充实办事人员。各级财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要抽调得力干部参加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工作。

  有关国库券的发行、认购、交款等具体事宜,由财政厅和银行另行部署。


  附:广东省一九八五年国库券任务分配表


广东省一九八五年国库券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合计

单位购买部分

个人购买部分

省属单位

广州市

佛山市

江门市

汕头市

惠阳区

梅县区

肇庆市

湛江区

茂名市

海南区

其中:自治州

韶关市

深圳市

珠海市

1,715

9,849

3,638

3,160

3,193

2,308

843

1,772

1,961

1,493

2,079

685

2,098

463

429

1,715

2,809

588

395

453

283

147

287

271

163

179

45

348

33

49

当地分配

7040

3,050

2,765

2,740

2,025

696

1,485

1,690

1,330

1,900

640

1,750

430

380


国务院关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4〕168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库券发行工作,提高购买者的积极性,在总结过去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提高国库券的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这样改进以后,必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认购国库券的积极性。

  一九八五年全国发行国库券六十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由财政部下达。应当说,在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况下,这个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改进措施,充分发扬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八五年的发行任务。

  本通知下达以后,国务院国发〔1984〕148号文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

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小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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