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重新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
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粤府〔1985〕17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推销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加强对国库券推销工作的领导。一九八五年全国发行国库券六十亿元,分配我省任务为三亿五千零一万元,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七点六五,其中小人购买部分增加百分之八十九点七八,推销任务较重。单位购买国库券任务,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个人购买任务,除部队系统外,一律按“块块”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尽快拟定分配方案,把任务落实下去。财政、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国库券的推销工作做好。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一九八五年国库券发行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更加优惠,更加灵活,更具有吸引力。各地要充分利用幻灯、广播、墙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今年国库券发行的改进措施,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购买国库券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提高认购国库券的自觉性。
三、今年国库券个人购买数额较大,各地要认真发动城乡人民认购。在农村,要把推销重点放在经济收入较高的区、乡。要动员乡镇企业和富裕农户多认购一些。当前,要利用农民现金收入比较集中的有利时机,掀起一个农民认购国库券高潮,做到边发动、边购买、边发券。
四、各地在分配各单位国库券任务时,要认真做好生产和资金情况的调查,力求做到合理分配。各单位的任务一经商定,即作为派购任务,不再办理认购手续,各单位必须保证完成。
五、要健全国库券推销领导机构,充实办事人员。各级财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要抽调得力干部参加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工作。
有关国库券的发行、认购、交款等具体事宜,由财政厅和银行另行部署。
附:广东省一九八五年国库券任务分配表
广东省一九八五年国库券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
合计 |
单位购买部分 |
个人购买部分 |
省属单位 广州市 佛山市 江门市 汕头市 惠阳区 梅县区 肇庆市 湛江区 茂名市 海南区 其中:自治州 韶关市 深圳市 珠海市 |
1,715 9,849 3,638 3,160 3,193 2,308 843 1,772 1,961 1,493 2,079 685 2,098 463 429 |
1,715 2,809 588 395 453 283 147 287 271 163 179 45 348 33 49 |
当地分配 7,040 3,050 2,765 2,740 2,025 696 1,485 1,690 1,330 1,900 640 1,750 430 |
国务院关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4〕168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库券发行工作,提高购买者的积极性,在总结过去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提高国库券的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这样改进以后,必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认购国库券的积极性。
一九八五年全国发行国库券六十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由财政部下达。应当说,在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况下,这个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改进措施,充分发扬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八五年的发行任务。
本通知下达以后,国务院国发〔1984〕148号文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
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小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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