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
(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
粤府〔1985〕4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七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我省大、中型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凡由上级任命的,每届任期四年。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招聘或承包的厂长(经理),按任职合同规定办理。
二、现任厂长(经理)凡已按一九八四年八月中央组织部召开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座谈会及省的座谈会精神,经过复查、调整并由上级任命的,从今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任期。今车一月一日后任命的,任期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凡未经过复查、调整,又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现任厂长(经理),应进行调整,暂不计算任期°
三、厂长(经理)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前必须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正式报告。
四、上级任免机关有权按国家规定免除现任厂长(经理)的职务。
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
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
国发〔1984〕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曾明确规定实行厂长任期制,由于当时企业正在进行全面整顿,没有普遍推行。现在企业领导班子已进行过调整,实行厂长任期制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厂长(经理)任期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由上级任命的国营企业的厂长,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厂长的任职期限,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任期,每届任期最多为四年,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三、现任厂长,任期自何时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任职的,按批准之日计算。
四、厂长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必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陈述理由,经批准后生效。
五、上级任免机关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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