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2期

1985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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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经营进口物品

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4〕212号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近几年来,由于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较快,地方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相应增加,加上出口补亏的需要,各种渠道进口物品大量增加。鉴此,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以来曾陆续发出通知,指定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社专门收购和经营进口物品,其他单位不得经营;今年,为了搞活流通,又允许乡镇企业供销经理部经营地方外汇和其他外汇进口物品。但目前有不少企业,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办的企业,未经批准也自行经营进口物品。这种做法背离了机关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危害干部队伍的建设。为了加强工商企业经营进口物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没有经过批准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一律不准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凡是没有经过批准,领取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经营进口物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权属省政府,审批经营进口物品和发给经营许可证的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现有的企业,不符合中央决定的,要认真做好工作,予以撤销;对有发展前途,能促进商品生产,于国于民有利的企业,经过批准保留的企业,要转交给符合办企业规定的单位去办,在经济上要与党政机关和干部脱钩,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三、省属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需要申请经营进口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审查签具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并办理登记、核发进口物品许可证等手续。

  四、市、地属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需要申请经营进口物品的,由市、地主管部门审查签具意见;县(市)属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需要申请经营进口物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签具意见,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并办理登记、核发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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