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2期

1985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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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省卫生厅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5〕12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六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口岸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

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促进和提高我国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声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卫生部于1984年7月16日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食品是我省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随着我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工出口食品厂不断增加,1983年仅我省经外贸公司出口食品约占全省出口商品总值的25%,远销至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越来也高,对食品的卫生质量、工厂的卫生设施和加工条件等,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严格的卫生法规,以法律形式公布,并强制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不准进口。我省食品卫生质量近年来经过努力,虽然有所改进,但许多出口食品加工厂卫生条件、设施基础较差,管理水平低,检验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仍存在不少问题。1982年以来,我省出口食品仅蘑菇罐头,发现卫生质量问题的有20宗,部分遭到国外退货或索赔,不但使国家经济蒙受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我省出口食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

  全面加强我省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厂、库及产品卫生质量,是当前一项迫切任务。为了在我省认真贯彻好《办法》中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1、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到这项工作。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十八和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厂、库要进一步搞好企业整顿,加强企业管理。对一部分卫生条件差,不符合要求的厂、库加紧进行技术改造,改善卫生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3、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协助所管辖范围内的出口食品加工厂、库,改进卫生设施,给予必要的卫生指导,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以便出口食品厂、库向商检机构申请注册。

  4、各地海关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合格单证放行。

  5、各级商检机构要加强对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严格执行《办法》第13条、第15条关于“一切出口食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规定。设有商检机构的地区,有关部门在食品出口前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申报,经检验合格后,才准许放行出口;尚未设置商检机构的口岸,由商检部门派员与当地生产和经营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出口食品监督检验小组,履行对出口食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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