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2期
1985年02月28日出版
国务院批复同意
汕头经济特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适应汕头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方便规划和管理,国务院批复同意汕头经济特区的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汕头经济特区分为两片,共五十二点六平方公里。其中龙湖片二十二点六平方公里,东以新津河为界,西以外环公路(不含公路)为界,北以龙湖加工区至辛厝寮一线为界,南以榕江为界,并包括妈屿岛;广澳片三十平方公里,东、南两面以海岸为界,西面以濠江为界,北面以达濠镇(不含镇)沿公路至埭头,并从埭头傍青云山向东北延伸到马山一线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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