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2期

198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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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向全省公民普及法律

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粤府〔1985〕158号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向全省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业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向全省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了完成这一任务,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要求

  我省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要求是: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起,至一九九〇年前后,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使全省公民进一步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使广大公民知道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明白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懂得用法律来维护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以及自己所负责的事业,严格依法办事,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维护宪法、法律的实施,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和对象

  (一)普及法律常识应重点讲解下列内容: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及活动原则;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2.刑法 我国刑法的任务;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和刑罚的种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以刑法为武器积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

  3.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公民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4.民事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的程序。

  5.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登记;离婚的条件和处理原则;社会主义家庭关系;要同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继承法  继承权和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7.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的作用;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认真履行合同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

  8.森林法   森林管理和保护;森林釆伐和利用;奖励与惩罚。

  9.兵役法  我国的现行兵役制度;兵员的征集;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民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10.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和作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及决定处罚的程序。

  广东是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试办经济特区的省份,因而全省公民,尤其是各级干部,除应掌握上述要点以外,还要学习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和本省制订的地方性法规。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干部和群众除学习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要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保障正确行使民族自治权利。

  (二)普及的对象是:我省全体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城镇居民、军人等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学龄前儿童和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以及丧失学习能力的病残人员除外)。

  (三)普及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二是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比一般干部、群众多学一点,学深一点,除应掌握上述基本法律的要点以外,还应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向青少年普及法律常识,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开设法制课。小学的法制课应纳入思想品德教学大纲进行。重点是向小学生普及交通管理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有关常识;中学开设的法制常识课应重点普及宪法和有关的法律常识;大学应开设《法学概论》和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课程。

  三、普及法律常识的步骤和方法

  (一)普及的步骤是:以城市带农村;先干部后群众。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试点,点面结合,分期分批地进行。从一个市、地、县、区或一个系统来说,在五年中,可以每年普及三分之一的单位。三年后又全面地重新普及一遍,并逐步转入经常化。就一个单位来说,可以按法律内容分专题逐步组织学习、宣传,每年可先普及二分之一的法律常识,两年学完后又重复地进行。要层层培训法制宣传员,辅导群众学习。今年下半年,要组织全省的基层党支部书记、区乡领导以上的干部学习宪法、刑法和经济合同法。

  普及法律常识要密切联系实际。当前,要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宪法、刑法、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在民事纠纷较多的地方,要大力开展民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经济纠纷和偷税、漏税较多的地方,要大力开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税法等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还要围绕节日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根据我省华侨众多的特点,要开展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讲究实效,要做到宣传一个法律,使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一步,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如此循环住复,达到普及的目的。

  (二)普及的方法: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应以上法制课为主,辅之以其他多种多样的形式,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机关、工厂、学校、部队都可釆用集中上法制课的办法进行普及,对在职干部还可以釆取短期轮训的办法。

  在农村,可通过宣传员包村、包户上门讲解,有线广播,办业余法制学校、法律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普及。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举办法律常识讲座进行普及。

  要广泛采用法制宣传专栏、板报、图片展览、法制演讲会、法律服务日等形式进行普及。

  普及课本,统一釆用司法部编印的《工人法律常识课本》、《农民法律常识课本》、《干部法律知识课本》和省司法厅编印的《普及法律常识法规汇编》、《普及法律常识辅导材料》、《普及法律常识讲义》。学校的法律常识课本,釆用教育部门的统编教材。司法部门还要编写一些通俗易懂的简明材料、参考材料及案例选编等供客地参考使用,所编写的教材和资料的基本要求是: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要重视运用科普电影和电视宣传法律常识。并注意充分发挥电视剧、故事片、戏剧、曲艺、小说、歌曲、美术等文艺形式在普及法律常识中的作用。

  四、普及法律常识的考核和验收

  为了保证学习质量,要进行必要的考核。一般要求学习一门,考核一门,搞完一批,验收一批。考核方法要灵活多样,可采用口试、笔试或其他方法进行。个人考核成绩应作为今后选拔干部、评选先进的一项必要条件。对干部考核合格者,由县以上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合格证;考核不合格者,要补课。

  个人验收标准是:(1)按所学的法律常识内容考核合格;(2)能够自觉地遵纪守法,懂得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

  集体验收标准是:(1)对本地区本部门参加学习并考核及格的人数达到规定指标,即各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及格率达到95%;工人的及格率达70%;城镇居民、农民的及格率达60%。大学、中学、小学的学生完成规定的法制课教学任务,考核及格率达到95%。(2)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

  对在普及法律常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一九九O年将进行全省范围内的总验收和总结表彰活动。

  五、普及法律常识的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为了统筹和领导全省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成立省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县(区)和大、中型工矿、企业也相应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普及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同时要把法制常识教育列入干部理论学习、职工系统教育和学校正规教育的范围。

  普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玆,力戒浮夸,不搞形式主义。

  (二)要在基层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各单位的宣传干部应当成为法制宣传的骨干力量。各地工矿、企业、商店、学校、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都要有本单位的法制宣传员,由各级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制宣教队伍进行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普及工作。

  省、市(地)、县(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要集中时间举办法制课教员培训班,协助教育部门培训中、小学法律常识课教师。

  (三)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从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起,各市(地)、县(区)的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实施本规划的年度计划,每季度要向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具体领导。

  六、经费

  普及法律常识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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