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全面开展信贷检查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5〕160号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四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信贷检查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文件中指出的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我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如: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高价买卖外汇,“以贷谋私”等。这些问题如不坚决及时制止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认真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
为加强对信贷检查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信贷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杨德元同志任组长,金维城同志(省人民银行)任副组长,刘正芳(中国人民银行驻省分行总稽核)、唐启宇(省工商银行)、符史峰(省农业银行)、王廷栋(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董虎臣(省建设银行)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牵头,从各专业银行省分行抽调若干业务骨干组成信贷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银行,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信贷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全面开展信贷检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119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信贷检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信贷资金管理偏松,使用分散,各方面挤占银行信贷资金和以贷谋私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影响了国家加强宏观控制决策的贯彻落实。为了造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各项措施,纠正信贷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国务院决定全面开展一次信贷检查。请各级人民政府立即部署,按照报告要求组织进行。对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对肆意违反政策、以贷谋私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这次信贷检查,对广大金融干部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
关于全面开展信贷检查的报告
国务院:
今年以来,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各级党政领导和各方面的支持下,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发行的决定,在积极组织货币回笼和紧缩银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对一些地方的信贷检查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贷款审查不严。据调查,技术改造贷款因为项目经济效益不好,到期还不了款的占50%左右。对贷款放松监督,被挪用搞基本建设、发放奖金和转手高利贷出的,也屡见不鲜。(二)盲目贷款。如对农村的乡镇企业贷款,据典型调查,属于盲目支持的约占20%。此外,对“皮包公司”和个体户的贷款,问题也较多。(三)信托贷款并未停止,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还在超计划发放。(四)高价买卖外汇,很多地区均有发生。(五)基层银行以贷谋私问题比较突出,手段五花八门。(六)釆取各种形式集资,变相把信贷资金、企业专项基金和银行存款抽去搞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问题如不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就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防止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和货币发行失控,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我们建议各级政府组织力量,对信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控制信贷规模决定的情况。要重点检查经济效益不好的贷款,银行用贷款支持或贷款被挪用(包括转异地)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用银行贷款或流动资金搞地方、企业自筹基建的情况;用流动资金贷款购买汽车和倒买倒卖紧俏物资的情况。
(二)组织货币回笼的情况。储蓄计划是否能完成,还存在什么问题;企业存款、基本建设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减少的原因;到期、逾期贷款不能收回的原因;现金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三)外汇管理的情况。对银行利用外汇贷款、外汇额度和人民币贷款支持炒买炒卖外汇、倒卖紧俏商品的,要逐笔查清。
(四)贯彻国务院关于暂停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决定的情况。各专业银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城市信用合作社,各地、各部门办的信托投资公司,都要进行检查,查清资金来源,运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五)违反贷款原则滥放贷款和以贷谋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窃盗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法
这次信贷检查的范围,包括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各专业银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地方、部门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是查今年前九个月发生的问题,以及去年第四季度信贷所发生问题的处理情况。对金额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不论什么时间发生的,都要检查,直到查清为止。这次信贷检查,主要由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分级负责,采取上一级查下一级的办法,也可以釆取人民银行组织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专业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地方或部门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组织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这次信贷检查,从十月中旬开始,十二月底结束。被检查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方便。检查结束后,各专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实行计划单列城市的信贷检查办公室要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贷检查总结报告。报告要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检查结束的标准是:(一)按照检查要求,情况基本查清。(二)被分散的属于人民银行的资金,已经划转人民银行;搞计划外基建的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已经追回,或落实了限期归还的措施;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已经停止,并进行了清理。(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已经撤销。(四)挖掘资金潜力的措施已经落实,并见成效。(五)各级银行提高了管理水平,增强了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贷款作到了区别对待,该支持的支持,该控制的控制。(六)对以贷谋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案件,情况查实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要保护揭发问题的人员,对拒绝检查、有问题隐瞒不报和打击报复者,要严加处理。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由一名分管财贸工作的领导同志抓这项工作。各地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与各专业银行共同组成信贷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为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建议以国务院名义,以人民银行为主组织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重点检查。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九八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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