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2期

198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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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一九八五年跨一九八六年

榨季糖蔗综合变通价差价款结算

兑付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5〕153号

—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今年中央对糖蔗奖售粮肥兑现办法作了较大的调整,奖售粮差价款从过去按超购价与统购价的差价,改为按“倒三七”价与统购价的差价兑付;奖售肥从过去按结算蔗量和上调食糖实绩给肥,改为按前三年中央给肥的平均数由省包干,增产增支的奖售肥将全部由我省负担。使我省本榨季奖售粮、肥的变通差价款出现了较大的缺口,而我省糖蔗增产增收的税利主要在地方,省财政难以负担全部变通差价款。为了稳定糖蔗政策和合理负担变通差价款的缺口,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榨季综合变通差价款的结算兑付作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糖蔗政策的连续性,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一九八五跨一九八六年榨季,对生产者的糖蔗收购政策仍按原定的综合变通价执行,由糖厂统一兑现给蔗农不变。

  二、对糖蔗综合变通价差价款,由省和地方合理分担。分担办法:以一九八四跨一九八五年榨季结算蔗量,減除秋植蔗苗、调苗补贴和返销农民糖的一半为基数,基数内仍按过去的办法,除自留糖免税款每吨庶2.25元由糖厂扣减税款进行兑现外,其余每吨蔗变通差价款14.98元由省兑付;超基数增产增支的差价款,由各地从糖蔗增产增加的工商税利中统筹解决,原则上工业、商业各负担百分之之二十五,财税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基数内返销农民食糖的另一半差价款,由经营单位负担。省与各地的具体结算办法,由省商业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食糖的购销政策和管理方法,除土糖寮生产的土糖继续放开外,其余不分基数内外,仍按现行的集中管理,统一收购、上调旳办法不变。

  四、食糖收购、上调和销售计划,由省计委核定下达。省以市(地)为单位进行结算,完成省下达的食糖收购计划后,超购部分继续实行三七分成,即上调省七成,留地方三成(农垦、华侨农场超购留成糖一成给省农垦总公司、省华侨实业总公司,二成留市地县),地方留成糖允许自行处理,但外运出省仍应报省办理外运手续。

  五、糖厂留糖仍按一万吨的规定执行,擅自扩大留糖的,省相应扣减糖蔗差价款。

  六、取消秋植蔗苗和调苗的补贴,秋植蔗苗的调剂,由各地自行协商解决。从本榨季起,省不再负担秋植蔗苗和调苗差价款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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