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2期

1985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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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经贸部《关于代发合资企业批准

证书和举办投资洽谈会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5〕159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现将经贸部《关于代发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举办投资洽谈会等几个问题的通知》〔(85)外经贸资字第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代发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举办投资

洽谈会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85)外经贸资字第191号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地区扩大和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发展较快。截至今年六月底止,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已达120多亿美元(协议数),签订的项目协议、合同有5000多个,其中合资企业有1600多个。但在吸收外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现就其中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我部将限额以下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委托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后,大多数地方能认真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查合同、章程、代我部发批准证书,并及时向我部备案。但也有少数地方审查合同、章程不够慎重,有的代发证书后未及时向我部备案或备案文件不齐等等。为此,请各'地按以下要求办理:

  1、各地代我部发合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要切实按照经贸部(84)外经贸资字第94号文的规定审理,不要将批准证书层层下放代发。如需下放代发,须商我部同意。代发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并配备经过训练的干部。如不按文件规定随意代发批准证书,经贸部有权收回委托。

  2、各地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按照经贸部(84)外经贸资字第94号文的规定向经贸部备案。各地、各部门对合资企业审查时一定要按照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没有把握的问题,应事先征求经贸部意见。如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不符合法律和现有规定,由审批机构负责。

  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中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系指外资项目的立项权,即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权限,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经贸部审查批准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审批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发放批准证书。现对这两种审批权限作如下具体说明:

  1、生产性的限额以下的合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和代发批准证书的权限,按国发〔1984〕138号和国发〔1985〕46号文规定的限额办理。

  2、生产性的限额以上的合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其合同、章程报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发批准证书。

  3、非生产性合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发〔1984〕138号文件规定由地方自行审批。但项目的合同、章程,参照生产性合资项目的审批权划分,限额以上的报经贸部审批并发批准证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

  三、目前,不少地方与外商陆续兴办了一批中外合资经营的“伞形”(或综合性)公司。这类公司是跨行业的、跨地区的综合性投资公司,经营范围较广,并要求与国内企业再合资,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待遇。鉴于办这样的公司尚缺乏经验,在国家尚未制订具体法规之前,各地方、各部门暂时不要再办。

  四、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在国内外相继举办了不少投资洽谈会,这对促进外商来华投资起了积极作用。但有的地方因准备工作不充分,选的项目不当,会后又未抓紧商签项目合同,以致效果较差,引起外商不满。为使投资洽谈会有计划地举行,并加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1、今后各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凡在国内外举办投资洽谈会应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经贸厅、委)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组织洽谈会。民间团体、事业单位、咨询公司、开发公司、各类协会和学术机构等一般不得组织投资洽谈会。

  2、凡提交投资洽谈会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权限经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对外提出洽谈。

  3、投资洽谈会结束后,将洽谈情况,包括外商(国别、商社、人数)、草签的项目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统计表报经贸部,抄送国家计委、经委,并在以后每半年一次将洽谈会项目的进展情况简报上述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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