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省国营企业奖金税
征收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5〕156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已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六日(粤府〔1985〕109号文件)转发。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国营企业奖金税具体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奖金税的计征办法。考虑到我省物价水平比较高,今年七月九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报通知,今年奖金税起征点仍维持去年人平450元的水平。去年规定的450元,其中300元(每月25元)是属于补贴性奖金,扣除后,按国务院规定,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征税。今年,考虑到国务院已把奖金税起征点提高到四个月标准工资,我省亦应相应把补贴性奖金减少。因此,在计征国营企业奖金税时,应按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年人平210元后,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计征。
二、国营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先缴税,后发奖金。
年度终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纳税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请表和会计报表。
三、省以前发出有关国营企业奖金税的文、电,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