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在收成好的地区
多购些粮食的通知》
粤府〔1985〕145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收成好的地区多购些粮食的通知》(国发〔1985〕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今年自然灾害频繁,部分地区粮食减产。因此,凡收成好的地区,在完成合同定购后还有余粮的,粮食部门可按规定的比例价,纳入国家计划进行收购;当地需要议销粮食的,也可以随行就市进行议价收购,以增加粮源。各级银行对多购粮食所需要的资金应予以保证。
关于在收成好的地区多购些粮食的通知
国发〔1985〕110号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
鉴于目前有些地方旱涝灾害严重,为了掌握粮源,以丰补欠,各地在收成好的地区,完成粮食合同定购计划以外,要积极开展市场收购。合同定购以外按比例价或低于比例价收购的,可以作为国家收购。省内需要议销的粮食,可以随行就市进行议购。合同内和合同外收购所需资金,银行要列入专项贷款指标给予保证。农民出售粮食应得的价款,除农业税外,应当及时兑现,不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强令代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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