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外资企业
减免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5〕157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外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直接向省税务局反映。
关于我省外资企业
减免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在我省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在我省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上述两小税法同时规定,对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为了有利于吸引外商在我省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引导外资投向到生产性、技术性和科研项目上来,现对在我省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减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包括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下同)在我省(不包括经济特区、海南岛,广州、湛江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老市区,下同)兴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下简称外资企业),属于生产性(不包括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项目)和科研项目,全年所得额在二十五万元(含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照顾;全年所得额超过二十五万元的,超过部分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给予减征百分之七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二、外商在我省兴办的外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和科研项目的,全年所得额在二十五万元(含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二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以内的,超过二十五万元部分,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给予減征百分之七十的地方所得税;一百万元以上的,超过一百万元部分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到税。
三、外商在我省山区县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关于山区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于外商在山区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减免,也按上述第一,二点规定办理。
四、外商在我省经济特区,广州、湛江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老市区和海南岛兴办的外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由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以上地方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规定,从一九八五车一月一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省政府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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