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
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5〕151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00号文件通知,一九八五年度老兵退伍已从今年十月上旬开始,为做好接待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伍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00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度的退伍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和服现役满五年以上不改志愿兵的义务兵;军队精简整编撤销合并的单位,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服现役未满期的义务兵(在“退伍军人证明书”和“退伍军人登记表”上注有“因精简整编”字样);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前选改为志愿兵服现役满十三年以上的和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未服满现役的志愿兵。
二、做好转运接待工作。今年的退伍工作,是在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情况下进行的,退伍人数多,任务重,预计我省今年需接待安置四万多退伍军人。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运力,精心组织接待工作。各军供站、接待站要全力以赴,安排好退伍战士的食宿。地方和部队要密切协作,认真执行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关于《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热情帮助退伍战士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让退伍战士优先购买客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进站乘车,优先中转换乘,保证运送退伍战士的任务按时完成,不出事故。
退伍战士回到原籍时,各地要热情欢迎慰问,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和上门家访,进行形势、前途和安置政策教育,勉励他们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服从安排,勤劳致富,积极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工作,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退伍军人中的好人好事和安置单位的先进经验。
三、落实城镇安置政策。城镇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或策,各有关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都必须加强政策和纪律观念,顾全大局,承担安置任务。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转业志愿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农村入伍的二、三等残废军人的安置,要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县市政府统一部署,作为政治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落实接收安置单位,并在明年三月底前基本安置完毕。
城镇退伍安置属于政策性增人,所增加的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年终统一结算,银行应及时给予发放工资。地方安排在中央所属企业的退伍军人的劳动指标,由省劳动局相应划拨。
对转业志愿兵的安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抓紧落实接收单位。转业志愿兵要求到配偶所在地安置的,可酌情照顾。
对因战因公致残农村入伍的二、三等残废军人的工作安排,同城镇退伍军人一起下达安置任务。个别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安排不了的,可经县市安置部门批准,就地(区、镇)安排农转非,吃商品粮,由区镇人民政府扶持从事商业、服务业等工作,经领取在乡残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再予适当补助。各地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福利工厂,要优先安排残废军人。
驻穗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包括部队企业化单位),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招用异地参军退伍的技术兵,由省劳动局、省退伍办审批。
四、妥善安置农村退伍军人。回到农村的退伍军人,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区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要继续执行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的政策规定。对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以及生活困难又有发展条件的复退军人,要列入县市“双扶”计划和纳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范畴,优先安排,分期分批进行。银行、税务、工商管理、民政、农业、林业、畜牧、科技、外贸、商业等部门,要制订优惠扶持措施,大力扶持起步困难的复退军人发展生产。各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和招聘干部时,对有技术的退伍兵,条件又基本符合的,应优先录用。
切实安置好回乡伤、病、残、孤、女兵,对这些劳力弱困难大的退伍军人的安置要逐个检查落实。要按照政策给予优待补助,优先扶持发展生产或推荐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出部分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无房居住的退伍军人解决困难;要认真做好复退军人精神病员的收治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退伍军人接待安置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军队建设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要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充实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与武装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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