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1期

1985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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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

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

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5〕152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

迁往城镇问题的情况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84〕146号文,以下简称省政府14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各部门都很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多数县(市)成立了领导小组,指定领导主管此项工作,由组织、人事、公安、粮食、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办事机构。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了一大批专业技术干部后顾之忧,对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以及对稳定在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中、小学教师队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有不少地方自行放宽了条件,扩大了“农转非”的范围。有的地方把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或虽具备了学历,但工龄不足的列入了范围;有的地方把一九五二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中专毕业的工人,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了技术职称的干部,已办理离休的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干部中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子女等等也列入了范围;有的地方在中央通知停止评定技术职称以后,自行评定职称,并把评定的职称列入“农转非”的范围。据对部分市、地、县的抽查,存在扩大范围的地方,多的占总数的10%,少的占2%。

  二、由于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迁往城镇入户的人数较多,并且相对集中在区镇,使各地本来就难以解决的住房、就业、上学等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地理条件比较优越,工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当地领导又比较重视的,对上述问题解决得好一些(有些县解决就业的人数占80-90%);经济条件差的边远山区、海岛,特别是知识分子办理家属“农转非”比较多的城镇,就比较难解决。虽然各级政府很重视,釆取,了许多措施,如有的除由劳动部门优先安排就业外,还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有的一时难以解决就业问题,则缓收“责任田”;有的房管部门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住房,或由财政部门拨出专款建房,以解决住房困难;有的由教育部门改建校舍,增加班级人数,以解决上学难等等,但由于人数较多,牵涉面较广,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要做许多工作。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146号文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对贯彻执行省政府146号文件情况,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不符合省政府146号文件精神,自行扩大范围的决定,一律无效。对自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而批准迁入城镇的人员,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办理“农转非”已经办理了的,原则上是哪一级批准的,由哪一级负责妥善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证件等不正之风而办理了“农转非”的人员要坚决清退,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的,由省、市、地、州人事局(处)审批。各市、地、州在审批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并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审查表》(样式附后),报经省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集中一段时间和组织力量,研究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迁往城镇后出现的住房、就业、上学难等问题。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做得好的地方和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推广。

  贯彻执行省政府146号文件和上述意见的情况,各市、地、州和省直有关单位于今年年底前要进行一次总结,书面分别报送省公安厅、省食局、省人事局。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


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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