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1期

1985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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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

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5〕153号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不要越级行文的规定。除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地(含行政区、自治州,以下同)以下各级行政机关不要越级向国务院行文请示问题外,县、市(含县、市所属部门)有关工作问题,一般应请示所在市政府、行署,市、地解决不了的,再由市政府、行署商省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或请示省政府。

  二、凡可以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各市、地应直接商请省有关部门解决,一般可不芯请示省政府。省直部门要求解决基建投资、行政事业经费、外汇额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指标等问题,应直接商请省主管该项工作的部门研究解决。省主管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文单位;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会签后答复;超越权限或需要以省政府名义批复的,应代拟复支或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凡是请示省政府的文件,应一式三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要直接送给省政府领导同志。

  三、坚持按办文程序办事。各单位向上请示工作,应同一般汇报工作的报告分开行文,请示工作的公文应坚持主送一个单位,一文一事。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求省政府批转的公文或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应打印或抄正,注明签发负责人、拟稿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送省政府办公厅处理。


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5〕64号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公文处理和沟通信息方面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在各省、自治区、中,有不少是应当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接处理的问题,报到国务院,再由国务院转到各有关部门,往返传递,浪费时间,影响工作效率。今后,凡可以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一般可不必向国务院请示。

  二、目前一些省辖市和地区,经常越级向国务院报文请示问题,这是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办事规定的。这类文件国务院不便受理,往往要转回所在省,反而费时误事。省辖市以及地区、县的问题,一般都应当请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或报告国务院。

  三、据反映,近年国务院一些部门的业务分工和办事机构变动后,未能及时通知各地,给各地同志办事造成诸多不便。今后,请各部门及时与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气,为各有关方面办事提供方便。

  四、为及时传达国务院决定和指示,减少文件印刷和传递环节,今后《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凡可以全文直接和群众见面的,一般将直接在中央报刊和《国务院公报》上全文发表,注明“不另行文”和文件编号。各地可以自行在报刊转载和翻印,文书档案部门可以据此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五、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安装了电话传真机,请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利用这个方便条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信息。通报的重点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市场、物价情况,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和重要社会动态,国务院文件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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