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0期

1985年10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5年 > 第10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

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5〕141号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我省今年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肉价格以来,生猪上市量增加,肉食市场繁荣。但目前生猪生产发展缓慢,到六月底,全省生猪存栏比去年同期仅增长0.12%,而肉猪存栏却下降了2.1%,出现了货源不足,城市鲜肉供应偏紧,猪肉价格上升的现象。国营食品部门未能适应市场变化,猪肉购销大量减少,不能很好地起到安排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不少地方放松了对肉食市场的管理,无证商贩和无证屠工大量增加,乱宰生猪、偷漏税收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社会屠场(点)甚至宰卖病、死猪肉,扩散疾病。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给改革带来不良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养猪业摆上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要拟订发展生猪生产的指导性计划和扶持发展生猪生产的措施,尽可能从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原定的扶持发展生猪生产的有效措施,应继续保留。

  解决我省猪肉市场货源的立足点,应放在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上,不能依赖外省调进。各地要在继续鼓励农民家庭养猪的同时,大方扶持和发展专业户及联合体养猪。要帮助生产者提高养猪的经济效益,提高生猪出栏率,降低养猪生产成本。要重视发展瘦肉型猪。商业、外贸食品部门要通过合同制,从生产和流通上支持养猪专业户和联合体,建立正常的购销关系,逐步形成稳定的生猪商品生产基地。国营食品部门要把换购生猪的饲料粮安排使用好,并积极利用自有的养猪场地、设施自养生猪。各地要积极发展饲料加工工业,增加应优质混合、配合饲料的供应。要健全基层畜牧、兽医站,积极做好兽医防疫工作,健全牲畜合作防治制度。

  二、切实加强屠宰和肉食卫生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国发〔1985〕25号),以及最近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85〕72号)。要组织有工商行政管理、商业、畜牧、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对社会屠场(点)和肉食市场进行一次整顿,不符合卫生和防疫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场地不适宜,污染环境的,要迁移或停办。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屠宰场(点)。要逐步把社会屠工组织起来,成立屠工协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国营食品部门给予指导。国营食品部门要模范执行屠宰和肉食卫生的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屠宰、肉食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章处理。凡屠宰、贩卖病(死)猪肉的要严加惩处。

  三、管好猪肉市场,搞活流通。生猪购销政策放开后,允许多渠道经营,但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要从严控制,凡经营单位数量已超过市场需要,或猪肉市场比较混乱的地方,应暂停发放新的营业执照。经营猪肉的个体商贩主要是做好零售,除边远山区外,不搞批发经营。国营商业食品部门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储备必要的货源,担负起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的保证责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监督工作,不得直接经营屠宰和购销生猪业务。

  要加强税收管理,严肃处理偷税漏税的行为。当前一些地方把屠宰税、产品税、营业税承包给社会肉贩是不对的,这种做法应予以纠正。

  四、国营食品部门要搞好企业内部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内经营责任制。切实转变经营思想作风,改善经营管理,改进购销方式方法,加速资金周转,精简机构和行政人员,充实业务力量,多设网点,方便群众购销。任何部门不得限制国营食品部门正常的生猪和肉食品购销业务,不得平调国营食品部门的资金、财产,已平调的必须如数退回。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