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商业厅《关于小型国营零售商业
和饮食服务业企业管理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4〕212号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省商业厅《关于小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小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我省城乡经济改革的组成部分,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要注意衔接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使改革健康地进行。
关于小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当前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搞活经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商业部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我省小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范围和划分小型企业的标准:改革的范围是小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不包括侨汇商店、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商店、石油供应商店)。划分小型企业的标准;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包括自选商场)为单位,按照一九八三年的经营状况,省直企业和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六十人;各市、地(不包括所属县)年利润不超过十二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六十人;其他各县年利润不超过八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三十人的企业。在划分时,以利润标准为主。年利润超过,职工人数不超过的,应定为大中型企业;年利润不超过,职工人数超过的,可定为小型企业。为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各市、地、县公司应认真办好大中型的国营企业;没有大中型企业的,也可在小型企业中适当保留一些国营网点,由公司直接领导,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
二、小型企业管理体制实行三种形式:
1、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这类企业,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管理。企业原有财产和自有流动资金属于国家所有;新增财产和资金归集体所有。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折旧金减半上交,维修和更新由企业负责。占用国家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应按银行利率交纳使用费,对交纳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免收利息。库存商品,应通过清产核资进行排队,属于残损、变质或淘汰的老产品,按规定权限削价处理,其损失由企业负担。
2、由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凡属这类企业,必须进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随企业一起转移,其固定资产应按现值计价,连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偿还。还清后,企业的资产即为集体所有。有困难的,可区别情况适当延长偿还期限。如实行有偿转让办法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租、借办法,由企业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国拨流动资金使用费。库存商品原则上按实际进价作价,全部移交。对遗留未处理的商品,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可作适当的折让。
以上两种形式的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企业,税后利润较多的,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饮食服务企业在留利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前提下,其缴留办法可由各市、地、县确定。实行上述两种形式的企业,都要向上级主管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职工退休统筹保险金(税前提取)。由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这些企业不再负担政策性亏损。谁决定这种经营,由谁负担亏损补贴。
3、釆取招标方式,由中标者承包或租赁经营。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理发、修理、修配等小店铺和边远地区职工人数很少或长期亏损的门店。承包经营,就是按定额向上级企业上交定额利润和退休统筹保险金,税后收入由经营者支配。固定资产由经营者负责维修。租赁经营,就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营设备出租给经营者,由经营者自筹资金、自组人员、自主经营。经营者应按合同向上级主管公司交纳固定资产和设备租金、退休统筹保险金,并直接向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盈亏自负。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上级企业要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一定几年不变,严格按合同执行。
以上三种形式,均可组织试行,逐步推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条件实行哪种形式就实行哪种形式,不强求一致。
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统收统支管理方式的中心店和基层店,在改革中,条件具备的,可以划细核算单位。划细后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按规定范围自主经营。人民银行和工商管理部门应给予开户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在改革时,各企业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健全帐薄,交接清楚,并造册存档。原则上各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保持不动,自有流动资金不增不减。企业有权运用这些资产和资金,也有义务保护这些资产和资金。今后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由企业直接向银行贷款;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及设备,由企业在扩大经营基金中解决,并归企业所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要合理安排好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企业应本着兼顾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税后留利。要通过自身积累,逐步扩大经营,不能分光用光。要实行公积金、公益金、职工奖励金制度。“三金”的具体比例由各地商业行政部门视各企业的情况确定。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经营或生产;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和弥补福利金不足;职工奖励金用于职工奖励和企业自费调整工资。上述各项基金为企业所有,并有权按其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乱抽、平调。但为了发挥资金的效能,必要时上级主管公司可在保证所有权的前提下,统筹借用,有借有还。
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企业经济效益同职工收入紧密地联系起来,多收入多分配,少收入少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封顶,不保底。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相结合,或记分考核,工资全面浮动(标准工资在税前列支)等形式。饮食服务业是靠劳务收入的微利行业,仍可实行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还可实行任职期间职务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企业民主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可集资入股,实行股金保息分红。股息按银行的利息率从费用中列支,分红基金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股息和红利相加一般不高于股金的15%。亏损不分红。
七、企业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制度的原则。现在是国家职工的,身份不变,退休待遇不变,退休金在未实行社会保险之前,由各市、地、县商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根据需要,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和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能进能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安插人员。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应高于固定职工的工资,但要从每月工资中按一定比例(20%—25%)提存统筹劳保基金,用于合同制职工工伤、退休开支。职工中途辞退的,可将其在职期间统筹的劳保基金余额退还个人。
八、要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凡属企业经营和内部事务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要实行经理(主任)负责制。经理对企业的经营和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的经理(主任)实行选举制,由本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如不称职的,可以罢免。副经理(副主任)和其他管理人员,由经理(主任)挑选任用。
九、小型企业改革后,仍由主管公司归口领导和管理。各主管公司应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沿着正确的经营方向发展。
十、对小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因此,各级政府和商业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不搞一刀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要教育职工正确贯彻商业政策,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商业厅
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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