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期

1985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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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购销走私录像机

的紧急通知

粤府办〔1984〕196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据省打击走私办公室报告,最近一个时期,我省部分地区走私录像机十分突出,今年一至九月,全省缉私部门查获的就达三千三百多台;广州、深圳、珠海市,仅一至八月,查获重大走私录像机案件就有九十三宗。

  录像机走私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除了目前录像机国内外市场价格悬殊,走私分子趁我们侦查不严,打击不力,蜂起转向走私活动外,一些国营和集体单位大量收购走私录像机,进行非法倒卖,牟取暴利,也直接助长了这种走私活动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的重视。为迅速、坚决刹住这种违法行为,省人民政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八三年一月以来,对收购来历不明、无合法进口证件(海关征税单)的各种型号录像机,要进行一次淸理;对有购销走私录像机活动的,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还是集体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关于严禁收购私货的规定,提高思想认识,计出整改措施。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购销走私录像机或其他私货,违者按走私论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经批准允许经营进口商品的商业经营单位,购销录像机和其他进口商品时,不能单凭“商业发票”交易,必须同时具备有关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和关税证明,否则亦按走私论处。各经济特区和海南岛进口的录像机,不得擅自销出区外、岛外。

  四、各地海关、工商、公安、税务等执法部门,要协同配合,对今后违法购销走私录像机案件,要认真追查,及时处理。有什么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打击走私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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