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期

1985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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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录用新干部试行选聘

合同制的规定

粤府〔1984〕215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录用干部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在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下(含县)政府机关,除机密要害部门外,新录用干部均试行选聘合同制。驻我省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所下达的录用干部指标,也试行选聘合同制。

  二、选聘干部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二十五岁左右,电大、业大、职大、函大等毕业生和自学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三十岁左右,特殊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均可应聘。

  三、选聘干部实行公开招聘,按德、智、体全面衡量,经一定的考试、考核,择优聘用。选聘的干部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同本人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职务、任务、待遇),发给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两至三年,合同期满后,可续聘或解聘。在聘用期间,如违反合同规定,聘用単位可随时解聘;本人有正当理由,也可辞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均需经批准选聘的机关同意后执行。

  四、受聘的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同级国家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第一年可按行政25级、第二年按行政24级的标准发给,也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双方商定。凡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的电大、业大、职大、函大等毕业生和自费走读的大专毕业生以及自学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按同等学历的待遇执行。连续聘用的干部,可根据任职时间和表现,适当提髙其工资标准。受聘干部一般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属农村户口的,保留责任田,本人口粮、副食品供应按当地干部标准供给。其他福利、医疗、生活补贴按所在单位国家干部的标准执行。在聘用期间因公致残或死亡,暂参照国家干部现行规定办理(企业单位,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解聘后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也不保留干部身份,原来是职工的,一般回原工作岗位;从社会上招聘的,可根据任职时间,按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一次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4〕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今后每年的干部自然减员指标,百分之八十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的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的干部数,可略超过自然减员数);百分之二十由各市、地、州人事(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选聘合同制干部,少数指标用于已担任区(镇)长或县党政机关科(局)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以工代干、合同干部转为国家干部。省直单位使用自然减员指标,由省人事局下达。上一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作为下一年增人指标使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选聘合同制干部,由省统一下达指标。

  六、试行选聘合同制干部,要坚决反对不正之风,不许搞“内招”,严禁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受聘的干部即予解聘,并追究经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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