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1期

1985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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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审计局《关于严禁造假帐

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216号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审计局《关于严禁造假帐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济搞得越活,越要加强监督。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制止造假帐和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今后如有发现,应从严处理。


关于严禁造假帐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最近,紫金县审计局反映,县供电公司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起,在帐上虚构“白溪电站”,假造 “电站”给该公司“送电结算单”二十九张,共计电费四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十九元一角六分,从而虚大了成本,缩小了利润,偷漏了税利。经审计机关检查并作出决定,除一九八四年隐瞒的一十六万九千七百二十元三角七分补交所得税外,一九八三年以前的三十五万三千四百零八元七角九分全部没收上缴县财政,并提请主管部门查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尽快作出处理。

  象紫金县供电公司这样,假造单位、假造单据,虽然是个别的,但虚设帐务、瞒报利润、偷漏税收的现象屡有发现,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甚至相当严重,并且有发展的趋势,应引起我们产重的注意,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否则,搞活经济要做到“活而不乱",是不可能的。同时必须认识到,严重的偷税和伪造货票等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为了坚决制止造假帐的行为,我们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结合年终总结,要进行一次财经纪律检查,查漏洞,订措施。凡是造了假帐的,都必须立即纠正过来。否则,一经查出,从严处理,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级审计机关,明年要拿出一段时间,在当地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着重检查造假帐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蓄意侵吞应缴税利的,不能只是“查出来就补交,查不出来就捞了”,或者“钱还在的就追缴,钱花掉了就算了”,而应追补应缴的全部税利,并按审计法规和税收法规处以罚款或没收。无款可补、无款可罚的,应在今后的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逐步追缴。对屡犯和惯犯,要从严处理,甚至绳之以法。

  (三)各宣传单位,应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宣传工具,配合开展严禁造假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方、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审计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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