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9期

1984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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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

国发〔1984〕77号文件的通知

粤府〔1984〕139号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的精神,我省三线艰苦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南江机械厂、海南加工厂、光华机械厂划为三类区企业;明华机械厂、北江机械厂、岭南工具厂、利华加工厂划为二类区企业。

  我省三线艰苦地区的民用工业企业,由省经委另拟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请有关行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于今年八月底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划分名单报省经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

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

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

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76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題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和妥善安置,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就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解决好这小问题。

  三线艰苦地区的民用工业,凡符合文件中“农转非”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比照办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严掌握,提出企业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备案。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

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

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等部门,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国防科技工业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响应党的号召,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地区去的。二十多年来,他们长期工作在深山峡谷、荒原戈壁,艰苦创业,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体弱,或积劳成疾,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希望组织上给予妥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并制定解决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办法,是当前巩固三线建设,稳定三线队伍,激励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经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髙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凡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本人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〇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它干部和工人;

  (3)经部(包括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在科研、生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入户审批权限和手续。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由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持批准的证明,向迁入地区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手续。此项“农转非”指标,不占公安机关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

  经国家批准多销的粮食,可以相应增加商业部门粮食企业的亏损指标和补贴。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四)对环境特别艰苦、条件很差、无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只要工作可以离得开,又有单位接收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地将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调到其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

  (五)凡不属于上述解决范围的其他干部和工人,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应按照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集中而又分期分批解决家属“农转非”的问题,建议在报告批准后,请核、航空、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和船舶工业总公司作出计划,先将今后三年内解决“农转非”的准确数字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审批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商业部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

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

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77号

—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设现代化的国防,研制、试验和生产先进的武器装备,必须依靠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线地区国防科技工业战线的科技人员,他们奋战在戈壁草原、深山峡谷,不畏艰险,辛勤劳动,同干部、工人一道,为建设三线,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武器装备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经过二、三十年的锻炼,这支队伍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较丰富的实戒经验,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宝贵财富。为了巩固和建设三线,稳定三线科技队伍,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人员制定若干特殊政策,适当提髙他们的生活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从事国防科技事业,是完全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科技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重视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科技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对他们在政治上要充分信任,工作上要大胆使用,业务上要培养提髙,生活上要关心照顾,使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切实得到改善。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尽快落实。


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

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电子、兵器、航天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队伍建设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建设和巩固三线战略后方是中央的重大决策。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三线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已具备相当规模,成为研制和生产各种武器装备的重要基地。广大科技人员在三线建设中和工人、干部一道,艰苦创业,辛勤劳动,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加速实现国防现代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由于三线的大多数科研、生产单位,地处深山峡谷、崇山峻岭、荒原戈壁、高寒、高原地区,工作条件艰苦,生活困难,科技人员的许多实际问题,如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就业、离退休安置等,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加之一些单位管理不善,致使人心浮动,外流严重,补充困难。为改变这种状况,稳定和加强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队伍建设,经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商量,建议釆取如下政策: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队伍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科技人员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三线,努力工作,为加强国防、保卫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队伍,应釆取稳定、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到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招聘科技人员。

  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实行定员、定编后,确有富余的科技人员,首先在本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进行调整。同时,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输送一部分到国家重点建设单位或其他急需人才的部门,做到人尽其才。

  (三)号召和鼓励大学和中专毕业生到三线艰苦地区参加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国家在制定大学和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应多分配一些大学、中专毕业生到三线艰苦地区的国防科研、生产第一线去,同时有计划地调出一部分科技骨干,以逐步改善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年龄和专业结构。对分配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大学和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过去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的毕业生,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对已在三类区这些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工资也向上浮动一级。实行向上浮动一级的科技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地区性的事业津贴,地区性事业津贴超过浮动工资级差的部分可暂保留。离开三类区时即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四)三线地区急需的科技人员,除组织上有计划地调配补充外,经国防工业部门批准,允许到一、二线和大中城市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前往支援的科技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油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对口支援的双方商定。

  (五)各单位要釆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进修,提高他们的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对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中办发〔1981〕16号文件)的规定,每三年安排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时间,使他们通过自修,进修、学术交流、调查研究、专题考察等活动,更新知识,提高科技业务水平。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技术交流和情报工作,使科技人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科技动向。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充实科技图书馆和阅览室。

  (六)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三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对享有事业津贴费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一样,对离休的,包含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可在单位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对在三类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在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有条件的单位,对六级以上的离退休科技人员,也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七)根据一九八〇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享受探亲假的科技人员,可以分期分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农转非”的科技人员,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八)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科技人员的待业子女的就业问题。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对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身边无子女参加工作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可适当照顾,招一名子女就业。

  (九)大力宣传、表彰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

  (十)三线艰苦地区的范围和企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另有文件规定。本文所指的科技人员,包括具有大学、中专学历或具有职称现在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的国家技术业务干部。

  (十一)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执行。


  附: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企事业单位划分名单


  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防科工委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

企事业单位划分名单


  三类区企事业单位共计六十七个,其中:

  (一)核工业部十七个:

  四川九院二所、903厂,云南765矿、209大队,甘肃404厂、792矿、796矿、212大队、216大队、217大队、219大队,青海221厂、652大队,新聽731矿、735矿、734厂,广西701矿。

  (二)航空工业部六个:

  贵州143厂、3037厂、108厂、154厂、150厂,陕西202厂。

  (三)兵器工业部八个:

  甘肃5203厂(含52医院)、5204厂、5207厂,宁夏5233厂,青海5237厂,新疆5217厂、5223厂,海南岛环境试验站。

  (四)航天工业部九个:

  陕西7103厂、7107厂、7171厂、165站、11所、714医院、红光技校,贵州3651厂、3655厂。

  (五)电子工业部二十一个:

  四川879厂、789厂,陕西853厂、895厂、4310厂、4320厂、406医院、762厂、607厂、804库、35所、40所、41所、43所,甘肃871厂、749厂、860厂、407医院、811库、8所、42所。

  (六)船舶工业总公司六个:

  陕西76所,云南5012厂、5022厂、5032厂、750试验场,青海874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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