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9期

1984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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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整顿木材

检查站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4〕128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整顿木材检查站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木材检查站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几年来,我省各级木材检查站对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随意增设关卡,乱收费用,甚至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现象,阻碍了木材的正常流通,干扰了林业政策,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必须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一次整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布点

  为适应林区商品经济的发展,确保木材的正常流通,从九月一日起,撤销各市、地所属木材检查站,只保留省属和产区县属两级木材检查站。根据森林资源和交通情况,省属十四个木材检查站(分站),除保留坪石、韶关、大坑口、槽石、湛江五个站外,于九月一日前撤销连县、新港、封开、石龙、马房、灯塔、太平场、留隍、丰良九个站。产区县可根据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点,设一至三个站,并由各市、地林业部门于九月底前统一报省林业厅备案。

  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及其它部门,县以下区、乡均不设木材检查站,已经设立的一律立即撤销。销区不设木材检查站。

  二、统一木材的检查办法

  (一)下列木材及其制品,凡货证相符的,予以放行:

  1、持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单》第四联或《内部到材运输单》的国家统配材;

  2、持有林业行政部门《木材放行证明》的非统配材;

  3、国营林场生产的统配材和非统配材,在本省范围内运销的,林场属哪一级管理,就归哪一级批准放行;出省的,统一归省林业厅批准放行。

  4、从省外、县外运进的木材及其制品,只要有当地林业行政部门的放行证明,均予以放行。

  5、对林产品中的小材小料和竹木制品,应全部放行。

  (二) 凡违反以上规定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可扣留木材及其制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1、没有放行证明的,按国家收购牌价收购;

  2、货证不符的,待货主到发证机关补办手续后放行;

  3、伪造证明或证明过期无效的,由木材检查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低于国家收购牌价收购;

  4、对强行通过检查站、冲击检查站者,应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木材或交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5、上述收购或没收的规格材,纳入国家计划,统一调拨;非规格材及其制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加上运杂费、管理费等支出后安排调销。因此发生的差额及罚款收入,除主管部门留成百分之二十作为检查站的集体福利和奖金外,其余按检查站的隶属关系上缴财政。

  6、扣留后经批准放行的木材及其制品,在扣留期间的搬运、保管等各项费用,由被扣单位支付。但因检查人员的失职或故意刁难所造成货主的经济损失,应由检查站和当班检查员负责赔偿。

  三、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

  各地应挑选作风正派、懂政策、身体键康的人员担任检查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对违反政策,任意刁难货主、乱扣乱罚或索贿受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纠正,或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木材检查站要建立和健全值班记录、考勤和请示报告制度,经常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为方便工作,省林业厅拟颁发木材检查员统一标志。木材检查站的编制和经费由各组建单位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贵彻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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