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9期

1984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4年 > 第9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

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和

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4〕146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四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省人事局、公安厅、粮食厅联名转发了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规定》。几年来,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了一批专业技术干部与农村配偶的分居问题,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稳定和建设专业技术干部队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从城镇向农村以及海岛、少数民族地区流动,经与省公安厅、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就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农转非”和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范围,放宽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可迁往城镇落户,由国家供应粮食。

  (一)在广州市(不含县)、省直机关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工作的已正式授予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职称、工龄满十五年以上者;担任县科级以上职务、工龄满十五年的大专毕业生或相当于这一条件的其他技术业务骨干。

  (二) 在深圳、珠海、韶关、湛江、汕头、茂名、佛山、江门、海南、肇庆、惠阳、梅县市、地工作的已正式授予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职称、工龄满十年以上者;担任县科级以上职务、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或相当于这一条件的其他技术业务骨干。

  (三)在县城(含县级市)工作的已正式授予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受工龄限制),或已正式授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工龄满十五年者;大专毕业工龄满十五年、中专毕业工龄满二十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学教师)。

  (四)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单位工作的已正式授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工龄满十年,相当于技术员职称工龄满十五年者,或大专毕业工龄满十年、中专毕业工龄满十五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学教师)。

  (五)在海岛(海南行政区汉区各县和南澳县)、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州所管辖各县,韶关市管辖的连南、连山、乳源自治县)、或工作单位在县团级以下(不含县团级)的基层单位从事井下、森林采伐、营林、地质勘探、勘察以及在麻疯病院(村)工作的已正式授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工龄满五年、技术员职称工龄满十年者;大专毕业工龄满五年,中专毕业工龄满十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学教师)。

  (六)在科研、技术以及管理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者,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鑒定确认的,不受职称、年龄、工齢限制,有多少解决多少。

  (七)在中、小学教师职称条例未颁发之前,全省各地中教五级、小教新三级以上的教师;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中教六级、小教新四级以上的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不论是否享受探亲假,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经乡(镇)、区证明确属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无依无靠的父母,可转为城镇户口,迁入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所在地,由国家供应粮食。专业技术干部的配偶属城镇居民的,其户口可迁入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所在地。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需要迁往城镇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提供有关证明,并填写《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一式三份。县系统的,由县直属单位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事局审批,年终将审批户数、人数汇总报市、地、州人事局备案;市、地、州系统的,由市、地、州直属单位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地、州人事局审批,年终将审批户数、人数汇总报省人事局备案(备案表格式样附后);省直各系统进广州者(包括中央驻穗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核,送主管厅局提出意见后,报省人事局审批。所在单位持各市、地、州、县人事部门或省人事局批准的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粮食部门申报户口和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三、凡夫妻两地分居,配偶有工作而又在本县、本地区的,应将其配偶调整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安排工作;配偶在外地的,应本着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向,积极联系,尽快给予调动和安排工作。

  四、各级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要通力合作,坚持条件,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要定期对本地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注销户口和粮食供应,并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情况备案表》式样。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


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批准迁出人数

迁出地

迁入地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