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9期

1984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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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结合清理法规做好

清理政策性文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4〕117号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清理法规工作小组《关于结合清理法规做好清理政策性文件的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当前正在开展清理法规、规章的工作,认真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关于结合清理法规做好清理

政策性文件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省委最近召开的市(地)委书记会议精神,做好清理政策性文件的工作,根据省政府指示,我们于七月上旬召开了省清理法规、规章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中央驻省各有关单位的办公室领导同志。到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交流了前段清理法规、规章的工作情况,对如何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清理法规,规章的工作,切实做好我省近几年来颁发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同志认为,我省前段清理法规、规章,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了结合清理法规做好清理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国务院提出全面清理建国以来所颁发的法规,目的为了消除当前法规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我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清理不利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目的是一致的,且有一部分内容,已列入我省清理法规、规章的目录中,因此,两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进行。从当前整党来看,清理法规、规章的工作也是整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清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工作,不仅当成是当前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是法制建设的迫切任务,而且要把它看成是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搞好整党整改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到是否同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问题。希望各级领导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有紧迫感,加快步伐,认真搞好。

  二、要加强领导。随着全省清理法规工作的深入开展,必然会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和困难,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任务比较重的单位,一定要组织精干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同时还要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和领会中央一号、十三号文件,邓小平同志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指示,赵紫阳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通知,以提高大家对清理工作的意义、任务、要求的认识。凡未行动起来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已经行动起来的单位,要进一步抓紧抓好。省政府清理法规工作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改变我省当前清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三、要适当调整任务。原定第二阶段清理范围为一九七九年一月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底国务院和我省颁发的法规、规章,根据省委、省政府新的要求,这个阶段清理的范围应扩大到一九八四年六月底以前国务院和我省颁发的法规、规章,同时对一些同改革、开放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对一九八二年贯彻中央十七号文件时省下达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包括省委、省政府联合下达的文件,下同)和去年贯彻中央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中下达的一些文件,均应列入清理范围,抓紧进行清理(具体清理目录,由省政府清理法规工作小组另发)。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定清理后综合报省政府备案。现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结果综合报告省政府的同时,还要开列清理目录,分别说明哪些是继续有效的,或需要补充修改的,或失效、废止的,以便查核。省政府直属各厅局将清理综合报告和目录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还应抄送各业务归口的主管委办进行审核。

  四、要加快步伐。对全省淸理法规、规章的工作,原则上仍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4〕64号文件规定的四个阶段和时限不变,但各地区、各部门要尽量加快步伐,力争提早完成。新增加清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属国务院和省颁发的,要求各单位将清理结果于今年八月底前报省政府,属各单位自行颁发的,要求在九月底前清理完毕,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备案。

  五、要明确清理标准。根据新的要求,各单位在清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除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原规定的标准外,还要对照今年中央的一号和十三号文件,对照赵紫阳总理在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分别对国务院和我省所颁发的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颁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淸理,凡是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要求,阻碍生产力发展,不利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都应提出修改或废止。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4〕64号文件的要求和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第九号通知的精神,凡属需要补充修改或废止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即:对国务院颁发的法规、规章,应由省政府综合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务院审定;对省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指定清理的省政府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各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处理;对各单位自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只要条件成熟、看准了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处理;但牵涉面广,不是自己一个单位所能决定的问题,要主动积极地提出改革意见,报省政府审议批准;对几个单位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原来是谁主要负责起草的,则由谁负责牵头,共同研究决定处理。

  六、 几个具体问题:

  (一)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属省政府转发的,由省政府组织清理,属各厅局转发的,由各厅局负责组织清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定。

  (二) 对前后发出的几个内容大体相同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了便于研究,提高效率,可以最后发出的那个文件为基础,将其综合起来清理,统一提出处理意见。

  (三) 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单位,按现有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有清理任务而没有文件的,可以直接到省档案馆或原主管部门查找档案文件,进行清理。


省政府清理法规工作小组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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