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省办国营林场管理
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4〕132号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省办国营林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省办国营林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省办国营林场,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已初具规模。全省现有省办国营林场(局)一百一十七个,经营面积一千零三十六万亩,有林面积七百零七万亩,年产木材约五十万立方米,已成为我省一个重要的用材林基地。但由于在林场的管理体制方面,长期以来存在多头领导、人财物分割、责权利不明、产供销脱节等弊端,影响了林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就省办国营林场(局)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委托市、地管理的一百零七个林场,全部下放由市、地直接管理,其名称由“国营广东省X X林场”改为“国营X X林场”。各市、地可成立企业性质的国营林场经营公司,对所属林场的干部调配、劳动工资、生产计划、财务、基建、森林釆伐、产品销售、物资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1〕12号文件《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国营林场在抚育期间,收入不上交,以林养林”。公司有权在所属的林场之间调剂资金的余缺,真正做到以林养林。对少数县管更为有利的林场,亦可由市、地委托县代管。
二、省直管的雷州林业局、西江林业局、乐昌林场、连山林场、天井山林场、九连山林场、东江林场、樟木头林场、龙眼洞林场、沙头角林场等十小场(局)的干部调配、劳动工资、生产计划、财务、基建、森林采伐、产品销售、物资供应等,仍由省国营林场经营公司统一管理。这些场(局)亦改名为“国营XX林场(局)”
三、省、市、地国营林场经营公司是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所属林场(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要积极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疏通流通渠道,改善交通条件,全面提高经济效益。
四、今后国家给林场的投资或贷款,仍由省林业厅单列下达到市、地林业局(处)和省国营林场经营公司。
五、国营林场生产的木材,可按国家统配材的计划分成百分之二十作为自留材,其中百分之七按牌价给县使用,百分之三给市、地使用,百分之十由林场(局)自行处理。非统配原木和非规格材,国家不统配,全部归林场(局)自销或开展加工利用。
六、各级政府和林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计划外釆伐和乱砍乱伐,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营林场(局)的领导。各级林业局.(处)是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林场(局)亦应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并对林场(局)周围的群众在造林、育林、护林、釆伐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进一步搞好场群关系。
广东省林业厅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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