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4〕122号
一九八四年七月四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由于财政部尚未制定奖金征税的具体办法,我省第二步利改税尚未实施,今年我省企业的奖金发放办法,除国务院通知规定的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以外,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19号文件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省经委、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实行各种不同的管理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控制奖金发放的通知》执行。对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上交税利比上年增加,需要超过上级核定奖金计划基数的,经同级经委、财政和劳动部门批准,奖金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奖金计划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对未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上交税利比上年减少的,奖金应少发或停发。
二、国务院的通知所规定“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系指专业搬运和专业建筑行业的工人。其他非专业行业的上述工人的奖金发放办法,仍按本通知第一点执行。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劳动、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奖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制止滥发奖金。凡是弄虚作假,滥发奖金和实物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4〕55号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
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将更加明确。这就为企业内部全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和取消奖金"封顶“的作法创造了条件。为了搞活经济,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现对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未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减少的,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
二、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十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免征奖金税。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30%征税;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100%征税;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按300%征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上述奖金税由企业单位交纳,不由职工个人交纳,应交纳的奖金税,从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可以釆取记分发奖、浮动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等形式;也可以少发奖金,而用少发的奖金给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或搞自费工资改革。改为工资发放的这笔钱,今后仍由企业负担,不能计入成本或费用中。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把奖金同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坚决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要体现出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奖励超额劳动的精神。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后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四、加强对发放奖金的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的原则,核定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企业发放奖金应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并坚持先提后用原则。不准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发放奖金。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要给予支持。对应当征税的奖金(包括发的实物),要依法征税。
企业发放奖金取消"封顶“,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必须认真搞好。本通知下达后,可以先在矿山、搬运、建筑行业实行;其他行业可选择一部分领导班子强、生产正常、内部经济责任制比较健全的企业进行试点,待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再逐步展开。商业企业同消费者的关系极为密切,与其他行业不同,可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并严格规定不准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考核条件,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国营企业,其中包括经国家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其他各种盈亏责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暂按现行办法执行,以后如何改革,待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
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4〕35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供贯彻执行国发〔1984〕55号文件时参考。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使企业用好用活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合理分配,现提出如下意见,供执行中参考。
一、企业在使用奖励基金时,应当贯彻改革的精神,同落实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使职工的责权利挂起钩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以便更好地促进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用来发放奖金。发奖的形式可以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按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记分发奖,可以和产量挂钩,可以和质量挂钩,可以实行单项奖,也可以对有特别贡献的职工多发奖。
(二)可以实行浮动工资。企业可以用奖励基金与基本工资的一部或全部捆在一起实行浮动工资。
(三)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凡是生产任务饱满、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制定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实行计件工资制,可以是集体计件,可以是个人计件,也可以搞承包。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当建立定期的修改劳动定额的制度,计件超额工资不“封顶”。
(四)可以实行自费浮动升级。企业可以按照奖励基金的承担能力,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升级面和升级办法。每年升级面可以是百分之之几、十几,乃至百分之二十左右。职工升级要按照工作表现、技术高低、贡献太小等条件进行考核。
(五)可以实行岗位津贴。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于本企业从事繁重劳动和劳动条件差的岗位,对于技术要求高、责任大的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经过严格考试合格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的浮动岗位津贴。
(六)可以釆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特点,对工人可以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或提成工资制等;对干部可以实行职务工资制。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人、干部也可以试行“工资分解”的制度,即把工资分解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年功工资、活工资等几部分,以发挥各种不同工资职能的作用。
企业在新建或调整工资标准时,要从企业现行工资标准水平的高低和企业自有奖励基金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出发,瞻前顾后,留有余地,不要一次提高过多。为了照顾到各行各业工资标准的合理差别,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发出的《工资改革轮廓方案(草案)》附发的工资标准的水平可供参考。具体工资标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新建立的工资标准或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暂作为企业内部工资标准。
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或职务津贴),应具备一定条件。首先应该整顿机构,调整领导班子,严格实行编制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三、企业使用奖励基金用于上述各项改革工资和奖金的钱,都由企业自费负担,不能进入成本,使用的工资和奖金总额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时,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免税的除外)。以后,随着国家计划安排工资增长指标,可以相应抵减企业自费负担的部分,逐步计入工资总额,摊入成本。职工调出企业时,除国家承认的工资外,用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各项工资、奖金、津贴,不再有效。
由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和企业职工在内部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如何处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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