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8期

1984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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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局、高教局、劳动局

制订的《关于鼓励自学成才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84〕101号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


  省人事局、高教局、劳动局制订的《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要尽快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必须在办好正规教育的同时,大力提倡、鼓励和支持走自学成才的道路。这也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之一。为了鼓励自学成才和及时发现、挖掘各方面的人才,广开才路,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通过自学,参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的学历。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自学成才人员的使用和待遇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原是国家干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如在本系统、本地区调整有困难者,报县以上人事部门调整。

  原是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按上述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及其学历、成绩和工作能力,调整合适的岗位,享受大专毕业生待遇。

  原是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亦按上述原则,调整合适的工作,享受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但不改变其集体所有制关系。在原单位学非所用的,可在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整。在集体单位调整有困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加干部指标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吸收录用为干部。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在取得学历证书时工龄不满二年的,应有一年的见习期。取得学历证书时工龄二年以上、专业不对口的(指取得学历前所从事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半年的见习期(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见习期)。见习期满,不称职的,仍退回原工作岗位,享受原待遇。

  原是待业人员的,各市、地、县人事、劳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计划指标内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录用为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也应安排合适的岗位,享受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录用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用办法,签订合同,发给聘书,合同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上述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规定的同年制大学 本科、专科単业生见习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如在职人员的工资高于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执行。

  三、虽未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考试取得学历证书,但在某一方面有发明创造,成绩显著,或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知识和工艺技术,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者,经二名以上教授、高级工程师鉴定、推荐,所在单位应量才录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调整其工作或录用为干部,如在本单位专业不对口,可报上级人事部门调整。工资待遇,按其实际水平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广东省劳动局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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