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
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严肃
财政纪律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109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去年十月以来,我省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决不能估计过高,存在的问题仍不少。现结合我省情况,作以下通知:
一、凡是前段检查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该上交的款项要上交,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回的资金要追回。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各级纪检、审计和财经纪律检查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查处。
二、认真抓好目前正在开展的对经营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的企业进行账务大检查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检查,严肃处理。
三、要结合宣传贯彻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组织有关干部进行学习,对照检查,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边检查边处理。
四、要加强财政监督和财政立法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财政,税收和审计机构人员。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对财经纪律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加强立法,健全制度,以利于依法加强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
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66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九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当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面广量大,而且手法多样,屡查屡犯。这是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对已经查出的违反财政纪律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
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从去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一次财务大检查。目前,检查工作即将结束,现将这次检查的主要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这次财务检查取得了很大收获
这次财务检查是在全党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已经开始整党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据河南、湖北、辽宁、山东、广东等二十二小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除基层单位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外,还动员了十九万人,组成了二万六千八百多个检查组,对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情况表明,近几年来,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并组织过多次财务检查,但在许多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由于各级检查组和广大职工的努力,财务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结合整党学习,进行了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二是查出了大量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增加了财政收入,对平衡一九八三年财政收支起到了一定作用。截至目前为止,共查出违纪金额四十二亿元(其中,企业单位四十亿元,行政事业单位二亿元),已入库十五亿元。现在,各地区、各部门正在复查、验收和补交入库,只要继续抓紧,财政上收回二十多亿元是可能的。三是为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四是暴露了财政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推动整改工作。
二、目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十分严重
总的看来,经过几次检查,违反财政纪律的情况比过去略有好转,但问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违纪问题,在部分地区和单位,比过去更为严重。目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最为普遍和突出的,有下列五小方面:
(一) 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在这次查出的地方企业违纪金额三十五亿元中,这类问题有十二亿元,占34%。内蒙古自治区物资局从一九八〇年以来,釆取虚列费用开支、隐瞒营业收入等手段,先后截留财政收入达二千七百二十五万元。这些资金大部分已被挥霍挪用,剩下能交回财政的只有八百万元。
(二) 偷税、漏税。目前,个体和集体经济发展很快,但税收征管工作跟不上,偷漏税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河南省这次检查了五十二万六千个纳税单位(主要是个体和集体经济单位),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有偷漏税款行为的达四十六万八千多个,占89%。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偷漏税情况也很普遍。这次全国查出地方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偷漏税款达八亿元,占企业违纪金额23%。
(三) 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实物。由于管理措施不落实,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滥发奖金、实物之风不仅没有刹住,而且名堂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不少单位还以各种名义给职工发高级耐用消费品,而且互相攀比,向高的看齐。
(四)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一些单位不顾党纪国法,把预算内企业化为预算外企业,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盈利较多的车间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把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化为本单位的收入,千方百计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一些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想方设法占国家便宜。有的私分私占国家财物,有的挥霍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有的小病大养,走后门开”关系药方",有的长期”借“公款不还,甚至利用职权自行豁免,等等。
上述几方面的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用群众的话来说,已成为“常见病”,“多发病”。此外,拖欠税利,乱搞计划外基建,乱涨价,乱摊派,滥购专控商品等等,在检查中也有大量发现。特别是对乱摊派,各地反映强烈,去年抓了一阵子,但问题基本没有解决。
三、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几点意见
(一) 要善始善终地搞好这次财务大检查。这次检查虽有一定规模和声势,但发展不平衡。不少地区反映,中央企业不如地方企业搞得好,行政、事业单位不如企业搞得好。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检查得不深不透,走了过场。少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不是严格要求,而是“护短”。我们建议,凡是没有认真检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补课。对已经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查清为止,不受时间限制。中央各部门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不认真检查,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对已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国营企业除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72号文件进行处理外,对以各种名义截留的联营利润、生产经营国家计划外产品的利润和试生产的利润,应当如数补交财政。对釆取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企业为预算外企业、化全民为集体,侵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应当检查纠正,并追回截留的财政收入。对过去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要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并酌情收回一部或大部。对无偿发给或低价售给职工的各种高级生活用品,应当一次或分期收回价款。今后企业发放奖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执行。我们已拟订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将另行下达执行。
(三) 强化财政监督,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为了严肃财政纪律,维护全局利益,建立一套严密的审计系统和财政监督系统是很有必要的,现在审计机关正在逐步建立和开展工作,财政、税务机关的财政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但是,要建立起一个强有方的审计和财政监督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最近两、三年内,每年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抓住重点开展财务大检查。在国务院未作 出统一部署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检查。
(四)加强财政立法工作。财政监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现行的各种财政法规,有的不大健全,需研究制定;有的与目前新情况不完全适应,需要修改。现在,《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切实解决政出多门、执法不严的问题。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并有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绝不能以“权”代“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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