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
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
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取消
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
粤府〔1984〕108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一百一十种收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50号、粤府办〔1983〕127号文件关于取消四十二种收费的规定(除个别项目省府作 出调整外),均应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借口巧立名目,明停暗收。如经发现,应予以惩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意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海南岛和广州、湛江市收取土地使用费, 其余地区暂不收取。属于中外合营企业或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在我省单独投资建设的企业和工程,应按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1201号)办理。
三、 关于审查工程预(结)算手续费,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50号文 件列为建设银行正常业务收费项目。现国家计委计标〔1984〕 429号文件规定取消,应照此执行。
四、 关于市政建设费,在国家未颁发新的收取办法之前,仍按粤府〔1983〕150号和粤府办〔1983〕127号文件办理。
五、 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可按照省建委粤建字〔1984〕34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不另向建设单位提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六、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关于“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集体企业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仍应按省计委.建委、财政厅、建行、劳动局、物资局〔1980〕粤府建198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对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加强监督,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建行开立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统一筹划,保证重点工程的装备,以适应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七、 关于征地管理费,凡采用包干办理征地拆迁的工作,按照粤府办〔1983〕84号和粤府办〔1983〕1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作为处理征地拆迁问题的包干经费。具体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地亦办公室另行下达。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
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35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向建设项目取费的清理工作,牵涉面广,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组织力量,抓紧工作,尽快按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国家计委报告的要求,逐项提出整顿意见,报国家计委统一审定。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紧急通知》精神,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的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不得借故采取断水、断电、停运、停工等不正当手段,妨碍工程建设。如有这种情况发生,要予以惩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
和整顿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六月中央工作会议和七月三日国务院、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国发〔1983〕104号)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组织力量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各种费用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已有二十四小省、市、自治区和十九个部门报来清理结果。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研究,现将前一段清理情况和进一步整顿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
从初步清理情况看,建设项目收取的费用确实政出多门,名目繁多,标准混乱。这是使工程造价升高的一个原因。据初步汇总,当前向建设工程收取的费用达三百七十多种,除建设单位本身的二十二种费用外,其余三百五十多种是各方面收取的。这三百七十多种费用,就一个地区、一个建设项目来说并不全有,有些仅是一次性的。其中,有些是合法合理的;有些虽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是需要解决的;有些则纯属巧立名目,“敲竹杠”、“吃大项”。取費的混乱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许多单位擅立章法或以种种借口,向建设项目伸手要钱。有些城市的市政、交通运输、文教卫生、治安消防等部门,不论与建设工程是否直接有关,都以配套或其它名义集资,向建设项目摊派各种费用。有些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规定,按建设工程的投资比例收取手续费、执照费、开票费、签证费。征地拆迁中取费的花样更多,有的农民甚至突击抢栽、抢种、抢开荒,索要补偿费。
(二)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收费的规定理解不统一,执行混乱,造成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甚至收非所用。如商业网点费、新菜田建设费、人防工程费、地方建材費等。这几笔费用占基建投资的比例比较大,一些地区收取后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有的用不了存在银行,有的挪作他用。
(三) 施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费用标准和计算办法很不统一。“一五”时期,概预算制度和编制预算依据的各项定额和费用标准,都是由原国家建委统一组织制定、颁发和管理的。一九五八年以后,费用定额分别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形成了在费用项目划分、费用包含的内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费用的编制办法上都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通过这次清理,大体上搞清了各种费用的来龙去脉。许多省、市、自治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边整边改,停止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并对地方规定的取费科目和费率进行了整顿。
二、进一步整顿取费的几点意见
(一)坚决取缔不合理的费用。
对于已经清理出来的,属于各方面擅立章法、巧立名目的取费;违反规定,变换花样,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的取费;以种种借口乱摊派,“敲竹杠",强索硬要的费用,都要坚决取消。对于这些不合理的取费,我们准备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初步清理的情况,经过认真审核后,立即下达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类似的不合理取费,提出补充名单,明令停止,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这些不合理的取费,根据国发〔1983〕104号文件精神,凡是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五日 以后还继续提取的,要一律退回。今后如发现继续收取的,不仅要退回,而且要追究责任。
(二) 整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取的各种服务性费用。
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不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向建设项目提取的各种费用,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按以下原则进行整顿: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建设项目收费,确有必要收费时,只能酌收工本费,不能按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收取;企业单位向建设项目收取服务费用,应按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原则或收费标准,报经国家计委审定;基建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仲裁、审查概预(决)算等工作,一律不得收费。
(三) 整顿设计、施工费用。
对施工方面费用的整顿,要按照对外算粗帐,对内算细帐的原则,简化现行费用项目,加强费用定额的集中管理,统一项目包含内容,统一计算办法。
对设计取费,要将目前按概算的一定比例取费的办法,本着低收费的原则,改为按生产能力或实物工程量计取。
(四) 研究城市配套费用的收取办法。
多年来,城市建设欠账多,建设资金不足,各小城市以摊派方式集资,科目繁多,标准不一,比较混乱,急待有一个统一办法。我们认为,对于远离城市的新建工矿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内的公用工程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概算;对于原有城镇市政建设和各项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实行利改税时釆取开征城市建设税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新的办法尚未定出前,对于原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配套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投资,可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协作配套工程投资划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 对过去几小专业会议提出的取费的调整意见。
发展地方建材费。几年来不少地区釆取了适当调整价格的办法扶持地方建材工业的发展,目前只有个别地区按建设项目提取发展地方建材费,已商得国家建材局同意,取消这小费种。
人防工程费。经与国家人防委员会办公室商量,改变现行向每个民用建筑一律收6 %的投资的办法。今后凡需修建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建设项目纳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至于哪些城市、哪些建筑物设防以及设防标准,请国家人防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规定。
商业网点费。商业网点的建设,是城市生活配套的主要内容之一,请商业部根据不同城市及原有商业网点设置情况,区别对待,提出办法。
新菜田建设费。我们意见,今后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征用菜地。没有征用菜田的,不准收新菜田建设费。个别工程经过批准确需征用菜地,又需重新开发新菜田的,才能征收新菜田建设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请农牧渔业部和商业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六)严格整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各地标准不一,相当混乱。有的地方巧立名目,漫天要价,长期扯皮,严重地妨碍了基建工程的进度。今后,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的省、市、自治区应抓紧完成这项工作,并将细则抄送国家计委和农牧渔业部备案。在制订细则(应包括对地上覆盖物的补偿)时要在《条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同隶属关系(中央部属、省属、县市属)建设项目征地中的各种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应按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一视同仁,既不准“吃大项”、“敲竹杠力,也不准搞平调,克扣社队和农民。
清理、整顿向建设工程取费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继续抓紧抓好。对于已经确定停止的各种收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明停暗取。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顿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应组织力量,尽快提出办法,以便组织有关方面审定。
以上报告,如同意,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
计标〔1984〕429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罗。现将取消的一百一十种费用,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名称
一、城市建设方面16种
1、私房拆迁估价费。
2、供水定点费。
3、危房鉴定费。
4、房地产查证费。
5、市政工程代办费。
6、化粪池规划费。
7、规划定线费,红线费,灰线费,验线费。
8、水准点费,道路座标费。
9、建筑丈量费。
10、消防建设费。
11、建楼踏察费。
12、城市港口、码头建设费。
13、水电表、门锁管理费。
14、取土管理费。
15、三管对头费(注:三管系指上水管、下水管、煤气管)。
16、三通费(注:工程本身必须接通的水、电、路由建设箪位自行办理)。
二、设计方面13种
1、设计加班费,设计单位赶工费,设计提前费,设计辛苦费。
2、各种学会、协会收取勘察设计费。
3、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的勘察设计费。
4、以咨询名义和私人设计费。
5、代理设计费,设计代审费。
6、外地设计增加费,外出学习调研费,设计参观费。
7、设计培训费。
8、勘察设备看管费。
9、勘察设计伙食补贴、误餐费。
10、招待费。
11、设计成果费。
12、技术资料整理费。
13、勘察设计奖金。
三、施工方面35种
1、非独立核算单位机械出租收法定利润。
2、集体企业2.5%法定利润。
3、集体企业技术装备费(注:应按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77)190号 文执行,超过部分取消)。
4、集体企业劳保支出(注:原为国营企业,六十年代转为集体的不在此内)。
5、施工预算编制费。
6、独立附加费。
7、包工不包料工程增加的施工管理费。
8、社队企业联营增加费。
9、施工图预算不可预见费(注: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不在此内)。
10、施工单位加班费。
11、尾工抢工费。
12、云岗地区保健费。
13、钢模避雷费(注:直接费中已取的不应再取)。
14、转包管理费。
15、单项分包工程差价。
16、郊建公司创全优工程增收管理费。
17、工期奖,竣工投产奖,施工进度奖(注:按正常工期竣工不该给奖,应按原国家建委(81)建发施字200号文执行)。
18、远征费外的差旅费。
19、施工单位造成质量事故收取的施工返工损失费。
20、加码竣工投产奖。
21、材料运输损失费。
22、文明施工费。
23、降低效率费。
24、不是县级而擅自按县级公司标准提高收费率。
25、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审查图纸收费。
26、知青企业吃费用差。
27、施工单位子弟学校经费。
28、施工临时道路修筑费(注:临时设施费中已包括此项费用)。
29、养路备用材料费(注:公路建设概算已包括此项费用)。
30、钢模补贴费(注:直接费中已取的不应再取)。
31、脚手架模板费(注:直接费中已取的不应再取)。
32、外出参观学习费。
33、夜间值班看守费。
34、預应力台座费(注:预制构件费用已包括此项)。
35、通勤费,班车交通费(注:施工管理费中已包括,不应再收
四、征地拆迁方面8种
1、扩田、肥土费,电杆投影费,阳光遮阴费,青苗差异费,带头搬迁费,搭迁费,返迁费。
2、支援社队企业费。
3、放炮震动费。
4、超额增收土地补偿费。
5、土地使用许可证费,土地使用费。
6、荒地补偿费。
7、文物复查费。
8、征地盖章费。
五、材料设备方面22种
1、发展地方建筑材料费。
2、水泥补贴费。
3、水泥包装破损费。
4、建材开水泥票收费。
5、拉运水泥排队费。
6、水泥二次搬运费。
7、片石技术装备费。
8、红砖出窑费。
9、红砖煤差费。
10、红砖泥差费。
11、片石滚坡费。
12、砖瓦加收看管费。
13、提高材料釆保率费。
14、砖瓦厂收取占场、泥土费。
15、物资局外地催货路费。
16、非定尺钢材定尺费。
17、炉渣灰费。
18、玻璃损耗摊销费。
19、钢材试验费。
20、木材加工码垛费。
21、自拉木材增加费。
22、木材起坡费。
六、其它方面16种
1、交通运输票据费。
2、过路费,农村土公路通行费。
3、厂区道路养路费。
4、机动车辆进城费。
5、修候车室及广场费。
6、复旧费。
7、公安建设摊派费。
8、联防保卫费,治安巡逻费。
9、人员费(人头税)。
10、施工队伍延期登记费。
11、海滩地使用费。
12、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吃回扣。
13、质量监督费。
14、竣工资料整理复制费。
15、施工水电回扣费。
16、建设银行审查经办单位预(结)算收费(包括手续费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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