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条例》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84〕93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
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府〔1984〕78号)第三点,关于”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厂、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经委会同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问题,省有关部门再次研究,认为还是按《条例》第九条精神,”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厂、点,由其主管部门提请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省国防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为好。省人民政府同意这个意见,现特补充通知,请按照执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