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6期

1984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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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

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

条件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89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九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我省煤炭生产,对改善我省能源紧张状况,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範我省一些煤矿生产条件简陋、安全欠账、伤亡事故多,全省生产百万吨原煤死亡率高于全国统配煤矿的平均水平,已影响到我省煤炭生产的发展。为尽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请省重工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订出全省煤矿调整、整顿、改造规划,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二、认真落实煤矿经济政策。目前省、地(市)、县属煤矿,确因煤层薄、地质结构复杂,万吨掘进率高及开釆低热值煤而造成亏损的,可参照煤炭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关于煤矿企业政策性亏损范围和计算办法»规定,分别由各级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为解决安全补欠资金来源,改善当前煤矿维简费不足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5号文件精神,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我省国营煤矿除原来摊入生产成本的吨煤维简费不变外,另按售出原煤一吨向用户收取维简费一元,省属煤矿的集中于省财政,由省重工业厅统一安排,财政拨款;市(地)、县煤矿的集中于各市(地)、县财政,按隶属关系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四、要加强安全资金的管理。煤矿原有的维简费中,安全措施费所占比例,省属矿不得少于百分之十;市(地)、县属矿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社队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措施部分,仍按粤府〔1983〕2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补欠工程所需资金,除报请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应从增收一元的维简费解决。今后新建矿井和在是的改造、扩建矿井的安全工程设施,必须与矿井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避免出现新的安全欠账。

  五、煤矿生产所需物资,特别是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要保证供应,专项使用。物资部门要釆取措施,减少运输环节,搞好煤矿生产物资的分配和供应。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

生产条件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4号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九日)


  地方国营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巩固和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对缓和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目前,地方国营煤矿伤亡事故很多,职业病发病率高,安全情况不好。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使地方国营煤矿健康、稳定地发展,国务院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

生产条件的报告


国务院:

  我们对煤炭部《关于尽快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与有关单位共同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地方国营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二年生产原煤一亿七千万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25.5%,从业人员一百四十二万人。巩固和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对缓和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工作跟不上,加上大部分地方国营煤矿是因陋就简、土法上马,装备水平低、生产系统不配套,因此伤亡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发病率高,安全情况不好。一九八二年全国地方国营煤矿伤亡一千五百一十一人,生产百万吨煤死亡率八点九人,比统配矿高零点七倍;一九八三年一至八月死亡一千二百零八人,死亡率比一九八二年同期上升19.8%,影响了地方煤矿的正常发展。一九八二年的产量比历史最高的一九七八年少产煤一千万吨。

  为了更好地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尽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请煤炭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立即着手对地方煤矿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定出调整、整顿、改造规划,并根据条件可能分期分批解决。

  一、关于落实地方煤矿经济政策问题

  煤炭调价影响面大,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盘考虑。对于煤矿生产条件较好,而又有盈利的,暂不适宜考虑提高煤价;对于煤矿生产条件差、亏损多,而本地区煤炭供应又紧张的地区,按照物价分管权限由主管部门提出调价方案,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至于提高“维简费"问题,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国发〔1981〕172号)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凡是需要较多而没有达到四元这小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建议提高到四元。

  二、关于建立安全专项基金问题

  生产对条件好又有盈利的山西、河南等省的地方国营煤矿所短缺的安全资金,由省里自行安排解决;对南方缺煤省份和煤炭调出而煤矿又亏损的黑龙江、山东等省,地方国营煤矿所短缺的安全资金除省里自筹一部分外,可在国家给地方煤矿的建设资金中适当补助。

  三、关于保证地方国营煤矿生产物资供应问题

  因为各省、市、自治区的情况不尽相同,请各省、市、自治区计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地方国营煤矿生产物资的分配和供应。

  四、关于充实技术力量问题

  除国家在每年分配大专毕业生对地方国营煤矿给予适当照顾外,主要靠加强现有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相当文化水平的青年到大专学校代为培训,学校培训。地方国营煤矿要以合同工为主,对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各地可酌情招招少量固定工。

  另外,关于发展社队煤矿的资金问题,请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三年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国发〔1983〕73号文)的精神解决,即:“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各地农业银行可酌情发放贷款。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市、自治区研究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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