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6期

1984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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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粤府〔1984〕78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已于今年一月六日发布施行。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现就我省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如管理不善,极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伤亡;如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破坏活动,后果更严重。近年来,我省发生爆炸案件较多,去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发生三十六起,炸死二十六人,炸伤五十九人』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主管,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并督促形关部门制订措施,组织专门力量,抓紧《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有线广播、宣传栏,组织宣讲小组等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条例》,阐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给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职工学习《条例》,并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不私造、不私拿、不私藏和不滥用爆炸物品。

  三、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建立生产民用爆破器材厂、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经委会同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建立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厂、点,按隶属关系报省二轻厅或省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局批准。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应按《条例》规定办理审批领证手续。现有生产、储存、经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并于今年八月底前重新办理登记、审批、领证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储存、经销、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办理发给新证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限期整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通知其主管部门停业或转产;违反《条例》规定,制造、储存、经销、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

  四、切实做好流散爆炸物品的收缴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对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进行彻底清查收缴。凡是私藏爆炸器材者,应动员其主动交出;对坚持不交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传讯、搜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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