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通告
粤府〔1984〕79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
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发生爆炸事故,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二、未经兵器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爆破器材;未经省二轻厅或省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储存爆破器材,需经市(县)公安局同意,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临时少量存放,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爆破器材,由物资部门按计划调拨、供应。经销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市(县)公安局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县以下基层使用单位购买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市(县)公安局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五、运输各种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市(县)公安局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个人不得携带爆炸物品乘车、船、飞机,不得在托运物品和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
六、使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市(县)公安局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必须由市(县)公安局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农民因盖房等需爆破作业时,须经乡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并委派爆破员代购爆破器材和进行爆破。
七、全省人民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不得非法私制、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违者,要受处罚;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出两个月内主动交出爆破器材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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