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归侨当前存在的
几个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4〕77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据有关部门调查及一些归侨反映,当前归侨中存在如下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华侨农场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有少数归侨因不适应农业生产,收入减少,生活发生困难;二是中小城镇和农村,有一部分老归侨,年纪较大,困难较多,但是按照农村、城镇困难户的标准,他们又得不到救济;三是下乡务农的华侨学生,尚有四百五十多人(包括配偶九百多人)要求回城安置;四是城镇侨属就业较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农场归侨职工承包责任田实行保底不封顶。华侨农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根据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对农场管理体制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大大调动了广大职工、归侨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多数华侨农场搞得好,大多数职工和归侨的收入增加。但也有少部分归侨由于种种原因,承包后收入减少,生活发生困难。为了照顾归侨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自己耕种责任田的归侨,实行保底不封顶的计酬办法。保底基数,由省侨办和省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根据各农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要因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而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至于个别的把责任田转让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另谋收入的归侨,则不予保底。除上述保底计酬办法外,各华侨农场要充分发挥归侨的专长,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适当工种,也可以允许他们在农场周围从事小体服务业和经营商业,不承包责任田。对有特殊技术专长的归侨,应逐人登记,逐个同有关单位联系,尽量予以对口安置。省侨办和省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应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摸清有多少有特殊专长的归侨、何种专长、性别、年龄等,提出对口安置方案。各对口单位应予积极支持,予以安置。人事、劳动部门应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二、中小城镇和农村老归侨生活困难要给予救济。归侨救济工作由侨务部门负责,现由民政部门掌握的归侨救济款,按文革前归侨救济款占总救济款的比例数,相应划给侨务部门掌握使用,具体由省财政厅核实划拨。所划拨的救济款不敷开支,由侨务部门从其它方面筹集安排。
三、下乡务农的华侨学生,必须予以妥善安置。原回国升学的侨生被动员下乡务农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在必须予以妥善解决。除按照省府粤办函【1979】1846号、粤府〔1981〕178号两个文件规定继续解决好他们的问题外,并应当釆取以下几项措施:(一)凡是要求出国投亲的,能取得外国入境签证的,公安部门均可给予出境。凡符合去港澳条件的,公安部门可优先予以办理出境手续。(二)城市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安排这些侨生工作。省侨办、人事局、劳动局等单位一九八二年分配各地、市安排的名额要继续落实。(三)目前仍滞留海南岛各国营农场的68届下乡的原广州华侨补校和侨生接待站的六十多名侨生,广州市有关单位要继续抓紧落实安排。(四)侨生愿意继续留在当地工作的,应欢迎,并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合理要求,或调整适当工种。(五)除上述巣道安置的外,其余人员由侨务部门(包括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安置。根据今后侨务部门大部分干部应是归侨的要求,立即挑选一批优秀分子,充实各级侨务机构。各级侨办、侨联、华侨企业公司、中旅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时,应首先安排下乡华侨学生。省粤侨企业公司在珠海特区办的企业安排一百五十人;深圳华侨企业公司沙河工业区安排一百人。具体工作和名额分配,由省侨办负责,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配合。
为了解决这一批侨生到各单位工作后的宿舍问题,每安排一名侨生(包括随迁家属)可给安置单位适当的安置费用。
四、重视归侨子女、侨眷就业工作。凡归侨、侨巻集资或引进外资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一律安排归侨子女、侨眷就业,其它部门不得强行安插人员。
以上各项,以及落实华侨房屋政策的情况,请省侨办检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今年七月底和年底向省政府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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