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6期

1984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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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拆毁、转卖、损坏华侨

房屋的紧急通知

粤府〔1984〕91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


  省委、省府四月二十七日发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侨房政策的通知》(粤发〔1984〕24号),限期五年内全面完成华侨房屋的淸退工作,并且重申执行一九五O年政务院《土地改革中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土改遗留的侨房问题,受到了广大华侨和农民的拥护。但据了解,近来也有一些居住侨房的农民分得户,对覚和政府的政策不够了解,出现把华侨房屋拆毁、转卖或损坏等现象。如梅县地区最近在贯彻全省侨务工作会议后,农民分得户将侨房拆毁取材另行建房或作价卖掉的已有十宗。其他地区也出现类似情况。

  华侨房屋是华侨在祖国的根基,许多侨胞把在国内的房屋视为纪念祖先、怀念祖国的精神寄托,并用以教育侨居国外的子孙后代寻宗问祖,以身为炎黄子孙而感到骄傲。他们在家乡的祖屋如一旦被毁,将会严重伤害他们对家乡和祖国的感情,并增加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也给落实侨房政策增加困难。为此,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和侨务部门,必须把土改时党对华侨房屋的政策原原本本向农民讲清楚,要向农民分得户讲明,党和政府解决土改侨房遗留问题的原则是,既要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又要妥善安排农民分得户的住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政府将充分考虑分得户的利益,要教育他们相信党的政策,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政府处理好侨房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宣布:拆毁、转卖和损坏华侨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如经教育不听,擅自拆毁、转卖和损坏侨房者,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者,依法惩处。凡一九八四年四月以后,不论单位还是个人,凡购置这类侨房和拆房的物料者,一律视为非法,予以没收。

  各地在贯彻执行粤发〔1984〕24号文件中出现的问题,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及时上报省侨办,由省侨办综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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