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6期

1984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4年 > 第6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

开发新产品的若干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90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的若干措施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具体办法由省经委和财政厅另行通知。在试行过程中,与中央新的规定有不符的,应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和开发新产品的若干措施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我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筹集和使用好技术改造资金,促进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提高竞争能力,现提出如下几项措施:

  一、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项资金统筹使用。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可将技术改造拨款、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以及各种专项借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有步骤地适当提高重点技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目前企业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不尽合理。为了适应技术改造的需要,在国家尚未统一调整折旧率以前,在省统一规划、重点改造的行业中,选择少数企业试行按固定资产分类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在不超过百分之一范围内,适当提高企业折旧率。根据全省财力的情况,今年提高的折旧总额控制在一千万元以内,确定电子、机械和基础原材料工业的重点企业进行试点。企业名单由省经委、财政厅下达。

  三、适度地集中一部分折旧基金。为了保证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拟从一九八四年起,恢复实行由省集中企业折旧基金百分之三十的办法。范围是:省、地、市属固定资产原值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交企业(不包括固定资产原值一百万元以下的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煤炭、森工、化学矿、盐业、冶金矿山等企业,及广州市、海南区、自治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属工交企业)。办法是:资金由主管厅(局)、市地集中,不上交省财政,但集中资金的百分之六十由省经委、财政厅安排用于省安排该市、地行业的重点项目上,百分之四十分别由厅局和市地安排使用。集中折旧基金的具体办法和指标分配由省经委、财政厅下达。省电力总公司、茂名石油公司、广州石油化工总厂的上交办法,另行规定。

  四、改进财政拨付技改资金的办法。为了提高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拟将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的一部分,对于有归还能力的企业,试行有偿使用或与企业投资联营的办法。对社会经济效益大,企业偿还能力差的技改项目,仍由财政拨款。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以后逐年扩大有偿使用比例,建立一笔技改专用基金。

  五、对开发新产品实行优惠政策。为了扶植新产品的发展,凡是经过省经委或省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投产后一至二年内给予免交所晳税和利润(调节税)的照顾。新产品投产第一年内,减免工商税后仍发生亏损的,经过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可按核定的比例,剔除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从应上交利润或调节税中抵留。在试制、试销期间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权限审批,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照顾(第一年减免税,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六、企业归还技改贷款允许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企业用各种专项借款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或新增利润归还。为了照顾到职工的利益,从一九八四年起,凡归还借款数额,超过一九八三年利改税核定留利水平的还款数额,或超过一九八二年以前核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时已考虑的还款数额部分,可按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两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留利的百分之四十。如“两金”占留利水平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则按留利水平的百分之四十提取。按上述规定提取的“两金”可在税前列支。归还借款和应提的“两金”,都应当从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中支付,不能抵减企业原来的利润。

  七、为了支持在“四化”建设中先走一步的行业搞好技术开发,决定在机械工业原选定的五十户重点企业,及电子工业的全行业,按销售额提取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技术开发资金(其他行业暂不实行)。有些企业利润不多的,应少提或不提,如果企业由于提取此项开发资金后发生亏损的,财政不给予补贴,也不调整原来核定的留利水平。机械工业五十户重点企业名单,由省经委、财政厅另定。

  八、加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

  1、技术改造资金的提取和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技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要按国家的规定,本着花钱少,见效快,效益大的原则,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各市地、各部门对技术改造,要注意综合平衡,对使用各种技术改造资金进行全厂性的整体技术改造,应报省审查批准。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必须讲求经济效益。各项技术改造要事先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需要上报省审批的项目,应附送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要按规定报送执行情况,检查经济效益,克服只管用钱,不管效益的现象。凡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产第一年要向省财政厅报送经济效果执行情况报告。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3、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重点应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对非生产性投资应当严加控制。企业建设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只能用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奖励基金,不能占用生产性的资金。各级主管部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留成,应当用于所属企业的技术改造,不得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开支。

  4、企业向银行借款进行技术改造,必须注意经济效果。归还借款必须用企业基金和该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还款时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没有实现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借款,企业和银行双方都要承担经济责任,不能用企业原有的利润归还借款。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市地、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