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自治州、县
出差类区的通知
(84)财文字第62号
(一九八四年四月九日)
我部(83)财事字第493号文《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下达后,四川、甘肃、新疆财政厅来函,建议对一些自治州、市、县的出差类区作适当调整,以适应这些地区变化了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作如下调整:
一、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甘洛、雷波、喜德、越西、美姑、金阳、昭觉、普格、布拖、盐源各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二类地区。
二、将由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的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舟曲县从第二类地区调为第三类地区。
三、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克拉玛依市从第四类地区调为第三类地区;将和田地区的民丰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乌恰县、阿合奇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且末县、若羌县、巴音布鲁克区,哈密地区的伊吾县,从第三类地区调为第四类地区。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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