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1984〕63号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一日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国发〔1984〕18号)。省府办公厅已于今年二月十五日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条例》,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对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对外贸易,防止劣、假、残缺货物进口,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商检条例》,把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产品质量。支持生产单位有计划地逐步地实行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二、生产部门要树立产品“质量第一”的思想,要有一系列保证产品质量的制度和办法,从生产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抓起抓好。生产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贸合同和有关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建立健全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认真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出口经营部门在进货时要认真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购、不出口。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数量和批次管理,保证出口时货证相符。商检部门在厂检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应加强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切实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
三、各有关单位在签订进口商品的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质量要求、检验条款、检验依据和索赔条款。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或运输代理人,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或申报后自行检验。凡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及时向外索赔,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对于在口岸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的进口商品,装卸部门应分别卸货,分别存放;收、用货部门或接运代理人,要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残损鉴定。对外须提出索赔的商品,必须留出足够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或货物,须对外提出换货或退货部分,应妥善保管,不能动用,以备外商复查或看货。凡进口商品业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索赔或国外对我出口商品提出索赔的,外贸、订货、银行、保险等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提供索赔情况和结果。
四、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搞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各级具备检验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五、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和生产、经营、仓储,收货、用货以及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组织、检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质量管理等,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要支持商检部门的工作,维护商检部门的权成,以利于做到集中统一对外。商检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树立为生产、外贸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健全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实检验仪器设备,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出口商品不误装船期,进口商品不误索赔期。要有重点地深入生产、经营环节,及时发现质量不合格因素,积极协助解决。定期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分析,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协助生产、经营部门培训检验力量,发挥技术咨询作用。依靠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密切与生产、经营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商检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发展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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