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第5期

1984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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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放宽林业政策

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4〕47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现批传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有关林业政策问题的规定,除《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纪要》已有规定以外,现将我们的具体落实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自留材留成和自留材、间伐小材、非规格材的经营问题。

  1.集体林区木材继续实行由林业部门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生产者自留材、国营林业单位和其他部门自用材等,就要纳入采伐计划,实行全省“一本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 ,

  2.为了不影响国家建设用材的需要,又不减少林农的收入,今年统配材加价收购的办法不变。即杉木按统配材计划百分之三十的数量加价百分之一百二十收购;松杂木按统配材计划的百分之二十的数量加价百分之七十收购。销售价也按现行规定执行。

  3.给林农留下适当数量的自留材。在保证完成国家统配材计划和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前提下,按统配材计划杉木增加生产百分之十至十五,松杂木增加生产百分之十留给林农。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连山、连南、乳源自治县和海南自治州可以给林农再增加百分之五的自留材。

  4.自留材、间伐小材和非规格材(主要是枝丫材)以及自留山生产的木材,责任山林农按合同应得的木材,国家不统购,除生产单位和个人自用外,可以以原木或加工成半成品,通过县林业部门或林业部门委托的单位,也可以组织林工商,统一组织同外地交换或实行代销,代销只收取少量手续费;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组织木材交流会,进行产销见面。

  5.销区木材除林业部门经营外,允许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几家经营,也可以由林区县林业部门组织采购非统配材,合理设点销售,开拓流通渠道,满足市场需要。但销区县不准直接到林区区、乡釆购和加工木材。

  二、关于扩大自留山,优惠荒山造林的问题。

  1.扩大自留山。自留山划多少,应从实际出发,凡是自留山划得少的地方,群众要求多划,又有荒山可划的,要放手多划。荒山不多的地方,还要舍得把近山、肥山、残林山划给群众作自留山。在这类地区,可以把荒山荒滩的全部或大部划作自留山,不搞或少搞责任山。自留山一经划定要迅速发证,并扶持社员在两、三年内完成绿化。自留山的木材可以继承,砍伐依法,产品由社员自主处理。

  2.放宽承包荒山、荒滩开发性造林的政策。凡愿意承包而又有能力在荒山荒滩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小人,其承包面积可以不限,承包年限可以二、三十年至四、五十年以上,承包待遇可以只交山价(5〜10%),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折价转让,林木砍伐依法,产品自主处理。

  3.对荒山多而又无力在近期造林绿化的地方,提倡引进资金、技术、劳力,提倡跨地区承包造林,所生产木材不纳入国家统购统配计划。

  4.大力支持发展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积极鼓励他们进行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从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允许他们集资邀伙大面积承包经营或招请帮工。

  5.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要认真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承包到队、到组、到人。荒山造林、幼林抚育、残次林改造,提倡直接包给场员和附近有能力经营的群众办家庭林场。

  上述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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