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北京市《关于庆祝节日
张挂标语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84〕53号
一九八四年四月四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全国许多城市,每逢庆祝节日或动员群众完成某项中心任务的时候,都要在大街上张挂标语、横幅,有的张挂时间过长,有的在建筑物上涂写、张贴,影响市容观瞻。通知要求各地检查一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据了解,我省一些市镇,也存在类似情况。为此,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活动,切实加强对张挂标语、横幅的管理,并参照北京市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维护首都的市容观瞻,对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并保持整齐完好。
四、庆祝标语要用布帐或以搭建牌楼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筑建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五、对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处罚款一元。用布帐或搭建牌楼等形式张挂的庆祝标语,逾期不拆除者罚款一元。经教育罚款仍不立即纠正者加重处罚。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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